台南社團狼師案 南市教育局、新東國中遭監察院糾正

【台南新聞】台南市新東國中社團教師李俊頴於108年初,涉嫌頻以LINE傳訊,疑要求女學生視訊脫衣等情事,學校及台南市政府教育局均知情,卻未積極妥善處理,肇致李師仍被該市國民小學聘用,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16)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提出之調查報告,以及對新東國中、台南市政府教育局之糾正案,並要求議處違失人員。

監委高鳳仙表示新東國中社團教師李俊頴於108年1月24日凌晨4時許,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躺平一下會慢慢鬆的」、「要給我看二十秒嗎」、「沒脫好等我喔」、「到被子裡去」、「脫好」、「再打開」等曖昧訊息,要求視訊看胸部並在手機另一端手淫,對女學生(下稱A女)為性猥褻行為。

108年2月1日下午3時,A女父母至新東國中向校長陳琳琳反映A女疑似遭李俊頴性騷擾或性侵害,並詢問如何處理,當時教務主任曾雯靖也在場。A女父親(下稱A男)並出示A女與李俊頴的手機對話內容予陳琳琳、曾雯靖查閱,該兩人均知悉A女疑似遭李俊頴性騷擾或性侵害等情事,惟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第53條第1項、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教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進行責任通報,遲至108年2月18日台南市政府教育局接獲南市警新營分局家防官通知,去電新東國中詢問本案,新東國中當晚9時22分始進行校安通報及兒少保護通報,核有疏失。

新東國中未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0條,行為時所屬學校具調查管轄權之規定,於108年2月1日接獲A女父母反映、2月18日接獲台南市教育局通知補行通報、2月21日由台南市教育局函知該校具管轄權後,於108年2月21日由學務主任曾常哲提出檢舉調查,遲至2月27日始召開性平會,明顯延遲調查工作。

台南市政府行政調查亦指出,陳琳琳應確實檢討本案處理過程,不應迴避新東國中之調查責任;復因A男表達欲釐清真相,但不願意女兒出面受訪,陳琳琳、曾常哲不當要求A男簽下不調查申請書。

調查期間因李俊頴遲未出面接受調查,該校在未訪談事件雙方當事人情形下,於108年7月8日完成調查報告,認定課後社團教師李俊頴對A女性騷擾成立,並於108年7月12日經性平會通過先行結案,並決議重新調查,復經台南市教育局於108年7月22日以無行為人及被害人兩造陳述,以及答辯資料等重大瑕疵為由退回學校,要求該校重新調查後,認定李俊頴對A女之行為,因A女未滿16歲,符合刑法第227條第4項及性教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性侵害屬實。再者,新東國中調查期間誤植行為人李俊頴的名字,經台南市教育局函知,始辦理更正。新東國中於調查本案過程發生諸多錯誤,核有違失。  

李俊頴未具教師資格,新東國中未依「台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第7點第1、2項之規定,審查李俊頴學經歷證明,亦未召開校務會議或相關會議認定其專長,逕自104學年度第2學期起至107學年度第1學期,違法聘任李俊頴擔任課後社團老師,亦有不當。

監委高鳳仙指出,台南市教育局事後行政調查,僅認定陳琳琳1人延遲通報並予以記過1次、裁處罰鍰新台幣3萬元,卻未對曾雯靖之延遲通報予以處置,核有督導不周之缺失。

高鳳仙說,除糾正外,請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及教育部確實檢討改進,A男於108年1月24日起床後發現A女與李俊頴手機對話內容,A男於108年1月31日晚上8時許,至南市警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向所長謝東憲詢問本案應如何處理,謝東憲當時查閱A男所提供之手機內容並詢問A男,知悉A女疑遭李俊頴老師性騷擾,且自A女就讀國中期間即有此情事,建議A男先向學校反映。

該事件係疑似刑法第227條第4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行為之性侵害事件,謝東憲雖稱A男當時係諮詢,尚未決定報案,惟其未登載於員警工作紀錄簿內,亦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第1項及兒少權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核有疏失。

李俊頴曾於100年5、6月間與18歲以上之人、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現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案件,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緩刑4年,於102年3月11日確定,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新東國中雖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教法第27條之1第4項及「台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第7點第4項規定,查閱李俊頴是否涉犯性侵害相關罪嫌,卻因其所犯為兒少性剝削條例尚未納入查閱範圍,而對李俊頴犯行毫無所悉。

本案雖於108年2月27日由新東國中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展開調查,108年7月暑假期間李俊頴竟仍獲後壁國小聘任為課後社團教師,且經台南市教育局事後清查,有多所學校(含北門國中、柳營國中、柳營國小、新泰國小等校)未依規定查閱李俊頴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

台南市教育局於108年7月16日始函請轄內曾聘任過李俊頴的學校,先行終止聘約或暫不予聘任之通知,教育部並於108年8月20日作出「行為人同時於多所學校服務時,於查證調查結果屬實前併予以暫時停聘」之函示。108年5月10日全文修正、108年6月5日公布、109年6月30日施行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雖已將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納入不適任教師之查閱範圍,惟該法條僅適用於具教師身分者,以本案李俊頴屬課後社團教師等非屬專任教育人員,尚無法適用,教育部允應重新檢視相關子法並予以修正,完備不適任教師之列管,維護兒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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