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辱罵引殺機 台南新營命案凶嫌遭羈押

【台南新聞】台南新營3日晚間發生凶殺案,陳姓男子疑遭鄰居夫妻辱罵,陳男憤而持刀砍殺,造成1死1傷,案經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4日深夜,台南地方法院強制處分庭值班法官審理後,裁定羈押,未禁見。
 
值班法官指出,陳嫌經訊問後,法官依據檢警偵辦提出之證據,並參酌被害人遭到刀具砍刺之受害部位為胸部、頸部、腹部多處,均屬要害,故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之殺人既遂、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陳嫌於犯案後,先予騎駛機車逃逸離去,沿路丟棄作案刀具等物,嗣而才改向警方投案,故仍有事實足認為陳嫌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
陳嫌所涉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涉犯重刑罪名,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本件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之合理判斷,可認陳嫌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
 
且陳嫌復有上開逃亡之虞之事實,又陳嫌自承逃逸時亦曾有自盡之念頭,如未予羈押,仍可預期陳嫌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陳嫌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
 
值班法官表示,若命陳嫌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且陳嫌所陳之具保金額,法院亦認不足為相當之具保。
 
再參酌陳嫌所涉殺人等罪嫌,造成2人死傷,害及人命,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妨害社會安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身心狀況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陳嫌應予羈押,以利追訴、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