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逆孫弒親二度逃死 法官:非窮兇惡極之人

台南南化區男子郭濬毅,跑到李姓叔公家行竊被叔公和嬸婆發現,加上李胡姓外婆得知後表示要報警,一氣之下持榔頭將3人殺害,一審依強盜殺人、殺人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判郭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6日上午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理由是合議庭法官認為被告本質善良,非窮兇惡極之人,犯後認罪坦承悔悟,家屬亦未主張求處極刑。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發言人、刑庭庭長吳勇輝指出,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判決,關於郭濬毅攜帶兇器竊盜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郭濬毅被訴攜帶兇器竊盜部分公訴不受理;其他上訴(指殺害李清祥、李蘇靜、李胡木哖部分)駁回;郭濬毅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原判決指郭濬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李清祥),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殺人罪(李蘇靜),處有期徒刑15年;又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罪(李胡木哖),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郭嫌行兇之榔頭。
(圖/記者陳順豐翻攝)

合議庭認為被告不判處死刑之理由為,被告沒有前科,有正當工作,正常的家庭生活,沒有施用毒品、酗酒等物質濫用成癮的情形,素行良好,本件是臨時起意竊盜後,遭到斥責,一時失慮在衝動下所為,並非有計劃性的預謀殺人。

被告與妻離婚後,前妻蘇女仍會赴看守所探視被告,並陳述被告在犯下本案前是個對小孩很好,不會對孩子打罵,也會陪同孩子遊玩的父親,她不希望被告失去希望,還是希望被告能面對未來。

由以上的證據資料顯示,被告雖然犯下本案滔天大罪,但本質上仍有善良的一面,並非窮兇惡極之人,犯後也認罪坦承犯行,表示悔悟,心理衡鑑認為被告在認知功能上可以閱讀與學習,具有高職學歷且無腦傷以及人格違常等情形,其接受矯治處遇並進而改變的機會。

被告復有母親、前妻及幼子的家庭支持關係存在,被告的母親郭李彩鳳、舅舅李國豐均未要求要對被告處以極刑,死者李清祥之女李惠津,甚至在原審審理時陳述,「我也捨不得他判死刑,也捨不得我爸爸、媽媽」,雖然陷入矛盾掙扎,仍然對被告心存善意。

合議庭認為,被害人已逝,所造成的傷痛無可彌補,而被告與被害人家屬間的親情關係依然存在,對被告處以極刑,非但無助於弭平傷痛,反而造成更大的傷痛。

據委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認:「案主(即被告,下同)犯罪後的心理狀態如案主自己所說『不願多說,順其自然』,雖也表示『被判死刑也順其自然,死了就解脫了。』然從其夢到外婆的對話內容(外婆問我如果再有一次機會,你會這樣嗎?我說不會,那有可能。

郭嫌說,有一次夢到過去外婆家,外婆家那邊很多人,我坐在庭院,從叔公、嬸婆從家裡走到前面,看到對我笑笑,然後問我如果再有人罵你三字經或五字經你會怎麼樣,我說經過這件事,已經能控制,之前有人罵他三字經,我沒搭話就走了)案主無暴力攻擊的前科,前妻形容案主是個好好先生,老實且溫柔,從未聽過案主罵三、五字經或情緒失控摔東西等情形。

而且心理衡鑑顯示,案主的攻擊傾向略低,尚在一般範圍,表現攻擊的方式通常是間接或消極的,例如抱怨、拖延或不合作,害怕與人發生正面衝突。因此,案主在處於監禁之環境下,評估其主動再犯之風險不高。對之『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若再經過妥適之矯正治療,再度犯罪之風險將更低。」等語,足見被告非毫無教化之可能。

合議庭指出,是以綜合上情,認為被告具有中等智能程度,具備閱讀與學習能力,也有足以支持的親情與家庭關係,若被告誠心悔悟,願意改變自己,經過矯治,仍有相當高的再社會化可能性,尚無處以極刑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