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員代收稅單屬合法送達 納稅義務人不可輕忽!

(觀傳媒宜蘭新聞)【記者陳俊傑/宜蘭報導】大樓管理員代收稅單未交給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可不可以主張送達不合法?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故大廈管理員代收稅單時,已構成合法送達效力。

宜蘭縣財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陳情112年地價稅稅單係由住處大廈管理員代收,忘記轉交給納稅人,導致其被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執行,主張送達不合法。

財稅局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故大廈管理員代收稅單時,已構成合法送達效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員所服勞務包含為住戶接收郵件,性質上屬全體住戶之受雇人,即前揭法令規定之應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故其代為收受稅單之日,即對納稅人產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至於管理員有無實際將稅單或其他稽徵文書交付,或疏忽忘記轉交應受送達人,均不影響合法送達之效力。開徵期間,納稅義務人尤應留意稅單已否寄達,公寓大廈管理員有無轉交,並依限繳納稅款,才能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