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車禍真槍擊殺人 兇嫌自首非出於悔意宜檢籲法院不要給予減刑

(宜蘭新聞)【地方中心/宜蘭報導】去(110)年10月19日凌晨2時發生在宜蘭市縣民大道2段與環市東路路口的「假車禍、真槍擊」事件,劉姓被告故意駕車追撞羅姓被害人之自用小客車,誘使被害人下車察看車況,趁機持改造槍彈近距離擊殺羅姓被害人及吳姓乘客,致羅姓被害人傷重不治死亡及吳姓乘客受傷。宜蘭地檢署檢察官黃明正今(16)日以殺人等罪嫌起訴被告,因其惡性重大,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宜蘭地檢署表示,經調查,被告與羅姓被害人素有怨隙且有債務糾葛,羅姓被害人又屢對被告之家人砸車、砸店,又放話欲圍剿被告,被告遂萌生殺

意,於去年10月19日凌晨駕車尾隨羅姓被害人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以製造假車禍誘使羅姓被害人下車察看時,持槍朝羅姓被害人射擊,迨他中彈慌忙上車,被告又在駕駛座旁持槍抵住羅姓被害人頭部射擊,並近距離朝副駕駛座上之吳姓被害人上半身槍擊,造成羅姓被害人送醫不治身亡及吳姓被害人左手受傷。

檢方指出,本件案發後,被告於同日凌晨2時6分許執槍彈前往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自首,嗣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今以被告涉犯刑法殺人、殺人未遂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檢察官認被告於行兇後雖即至警局自首,惟審酌被告行兇手段、兇器種類、被害人傷勢部位及嚴重程度、未將被害人送醫、未曾對被害人家屬表達任何歉意等情狀綜合以觀,其自首之動機應非出於真誠悔悟,係因無法躲過法律制裁不得不自首或僅為希望獲得法律之寬典,宜蘭地檢署因此建請宜蘭地方法院勿依自首規定給予被告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