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翻車一審司機員4年6月、台鐵人員無罪 宜檢不服提上訴

(宜蘭新聞)【地方中心/宜蘭報導】台鐵普悠瑪號列車於 107 年 10 月 21 日在宜蘭縣新馬車站翻覆案,宜蘭地方法院於今(110)年 10 月 18 日判處司機員尤振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 4 年 6 月,台鐵機務處前副處長柳燦煌、綜合調度所前所長吳榮欽無罪。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不服上述判決,因此決定提起上訴。

檢察官認為尤振仲貿然關閉安全駕駛之重要輔助工具 ATP 系統,又超速行駛致釀嚴重傷亡,情節極為重大,此一判決尚屬過輕。而柳燦煌擔任本案傾斜式電聯車鉅額採購案技術資料檢討會議主席,疏於注意審定電聯車測試程序書,致未發現本案電聯車ATP 遠端監視系統全部未連線,顯有過失;吳榮欽為綜合調度所所長兼試車小組成員,於本案電聯車試運轉階段,未確實測試 ATP 遠端監視系統是否能運作;於 102 年間投入載客營運迄案發為止,又疏未發現該系統從來沒有作動,亦有過失。

宜蘭地檢署指出,ATP遠端監視系統介接普悠瑪列車駕駛室車廂之ATP系統,與綜合調度所調度台連線,其功能在防止司機員恣意關閉ATP系統,目的在防護乘客生命、身體安全,屬列車安全防護重要輔助系統,並非單純之行車調度無線電通訊系統,被告柳燦煌未將ATP遠端監視系統列入檢驗測試程序、被告吳榮欽疏未落實發揮系統功能及被告尤振仲之超速駕駛行為,均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其3人之過失行為,係造成本案死傷結果之共同原因,具累積之因果關係,具客觀可歸責性。

宜蘭地檢署強調,本案被害人家屬於請求檢察官上訴時慟陳「重大火車事故死傷慘重,豈是司機一人可掌控!」,本署檢察官完全認同,況且每一位乘客購買每一張臺鐵車票,絕不是僅將自身安全託付在司機員一人身上,而是深信臺鐵局會在每一個關乎安全的環節上盡心盡力。故關於本案不幸之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檢察官與被害人、被害人家屬一樣無法接受原審判決結果,爰依法提起上訴,請求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