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投書媒體將礁溪都市計畫與苗栗大埔重劃相比擬 縣府:兩者完全不同

【宜蘭新聞】最近有民眾投書媒體表示,自己興建兩年的房子被劃為道路用地,而說明會竟然也沒有通知被徵收拆房的當事人,質疑相關單位企圖偷偷摸摸過關。對此,宜蘭縣政府回應表示,本案係屬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就原已公告實施的都市計畫進行整體通盤性的檢討變更,與苗栗大埔案為特定政策目的所進行大規模土地重劃徵收作業完全不同。

縣府表示,礁溪鄉公所提送都市計畫檢討草案,經3場說明會後,當地居民多對規劃內容表示異議,縣府非常重視民眾權益受損情形,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就是要讓民眾了解公所提送規劃對自身權益的影響,並聆聽當地民眾意見。

縣府強調,本案尚屬於規劃草案公開展覽階段,依都市計畫審理程序,本案尚需經過縣府及內政部審議通過方可公告實施,任何民眾陳情意見於內政部審議通過前均會納入審理,不會因本案公開展覽期間終止而停止受理,縣府將繼續蒐集民眾意見,並慎重考量民眾意見審理本案,嚴格把關當地居民的居住、土地權益。

縣府指出,「礁溪都市計畫」係於民國61年間公告發布實施,擬定機關為礁溪鄉公所,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礁溪都市計畫」自民國61年發布實施後已進行過4次通盤檢討作業,「礁溪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自民國101年間公告發布實施後,礁溪鄉公所依上述規定於106年間啟動「礁溪都市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作業,並於109年8月提送「礁溪都市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規劃案予縣政府審理。

縣府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5條:「縣(市)政府應於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公開展覽期間內舉辦說明會」規定,於今(109)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公開展覽「礁溪都市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30天,另於今年9月25、29日及10月6日在礁溪鄉公所第1會議室舉行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