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無定所」的賴清德與「倉皇撤守」的國安局

回顧國家安全局的前身,是「中央委員會『政治行動』委員會」,以此次國安團隊先是「堂皇設置」據點進駐,後又「倉皇撤守」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賴清德的「工寮違建」而言,這個已然名揚海外的奇葩特案,的確是個如假包換的「政治行動」!

首先,國安局辯稱係是依《特種勤務條例》第5條,即「特種勤務安全維護之對象如下:一、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第 12條-1:「主管機關對安全維護對象之『住居所』…等特種勤務地區,因應危害防止之必要,得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國安局同時說明:「『住所』是指『長期』居住,『居所』則是『不定期』居住之處,均屬維安範圍」,表示該局為一戶「工寮違建」設置據點、進駐國安團隊,是屬於法有據、師出有名。

然國安局就「住居所」做出的定義,誠有別於《民法》及《戶籍法》的界定。按民法第20條規定:「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另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13號民事裁定:「『住所』雖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惟倘無客觀之事證足認當事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者,戶籍登記之處所,仍非不得資為推定其『住所』之依據」,尚且,《戶籍法》第3條-3亦明文:「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綜上可知,所謂「住所」,並非僅只限於「永久或長期之一定事實」,易言之,無論賴清德的「戶籍地」為何,必一定不會是他當前在台北市仁愛路三段120號下榻的副總統官邸「居所」。

反之,副總統官邸正是賴清德當前未設「戶籍」的「居所」,此就像許多離鄉求學或工作,而必須在外地租屋或置產之人一樣,其現下的「居所處」,並非是「永久住址」,除非決定要遷入戶籍,或是符於民法規定的「有久住之一定事實」。總之,「居所」,絕非為國安局所稱,是所謂「『不定期』居住之處」。

其次,國安局既以認定萬里的「工寮違建」,係是賴清德的「居所」,來自我辯解設置據點、進駐國安團隊的合法性,則又何以因近日備受外界質疑:1.怎會由特勤人員清潔、維護「工寮違建」?2.為「工寮違建」進駐國安團隊明顯是浪費國家資源的特權後,竟於昨(12/21)日,以「考量賴副總統已宣布將萬里老家交付『公益信託』,並優先做為『礦工紀念館』使用,故即不屬於特種勤務條例規定的安全維護對象的住居所,國安局將依法辦理後續撤收等事宜」的荒誕緣由,逕自「倉皇撤守」該「工寮違建」據點,且就連金山警分局也跟進撤除巡邏箱,員警也不再前去簽到。

看看國安局荒誕且莫名地把賴清德所說:「老家『未來』會交付公益信託…,希望用公益信託的方式,把房子作為礦工生活紀念館…,『未來』會委託律師處理這些專業的問題」的一切純屬「未來式」(且因其「違建」本質,而具有高度不確定性),迫不及待地認定為「完成式」。台灣出了這等的「政治行動」國安局,也難怪他們眼裡的賴清德,會是「居無定所」!

夏學理教授
前臺師大發言人/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