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三級暨普考僑務行政類科外國文 增列選試泰文與緬甸文

(台北新聞)【記者潘明賜/台北報導】考試院院會今(13)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12條及第4條,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僑務行政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外國文(選試科目),增列選試泰文及緬甸文,自明年1月1日施行。

考試院說明指出,僑務委員會為培養派駐地區專業僑務駐外人員,並強化當地僑務工作之推動,提升涉外工作之量能,因應業務需要及駐處人才專業考量,亟待以考試進用具備當地語言專長之僑務人力,因此,將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僑務行政類科專業科目「外國文(選試科目)」增列泰文及緬甸文,高考三級修正為「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泰文、越南文、印尼文、緬甸文;包括作文、翻譯與應用文)(選試科目)」;普通考試修正為「外國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泰文、越南文、印尼文、緬甸文)(選試科目)」,將於明年1月1日施行。

考試院院會今日也通過,修正閱卷規則第7條,取消閱卷委員核計與書寫總分規定,以符實務需求,並提升整體試務處理效率。

考試院說明指出,現行申論式試卷評閱得採單閱、平行兩閱、分題評閱、分題平行兩閱等方式,除分題平行兩閱外,餘均有閱卷委員書寫或核計總分之規定。但實務作業時,分題評閱之閱卷委員到部閱卷時程與閱卷速度不同,核計總分事宜需相互等待,如何平均分配與協調搭配完成核計總分作業,易增加試務作業複雜程度。

為減化試務作業程序,且試卷評閱後之核計總分作業,不涉及閱卷委員專業判斷,以試務資訊作業協助,更臻準確及快速,因此,取消閱卷委員核計與書寫總分規定,以符實務需求,並提升整體試務處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