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預售屋建商不可要求加價才交屋 遲延交屋無權解約

(台北新聞)【記者潘明賜/台北報導】針對媒體報導,有預售屋建商要求加價才肯交屋一事,內政部今(20)日發布新聞稿指出,預售屋建案逾期完工或遲延交屋,建商應依實際遲延狀況,按日給付遲延利息給買方,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有權解除契約,建商則無權解約。

內政部強調,建商違約時,只有買方才有主張解除契約的權利,建商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更不可以原物料上漲、缺工等為由要求提高價格後才肯交屋,或是片面違約或毀約。

內政部提醒指出,建商如有未依規定給付遲延利息、要求提高價格才肯交屋,或藉此蓄意迫使買方解除契約,縣市政府可依消保法第33、36、58條規定,進行調查並命其改善,如仍不改善,最高可裁罰150萬元並按次處罰。內政部已通函各縣市政府,就轄內預售屋建案進行了解調查,民眾遇到類此遲延交屋爭議案件,也可以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處理。

內政部補充說明,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特別明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並規定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以確保建商依約完工,讓買方順利交屋入住。

內政部指出,建商在興建預售屋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或未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均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5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

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有權解除契約。內政部地政司表示,建商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而建商為違約之一方,並無權主張解除契約。內政部籲請業者自律,切勿以身試法。

有關媒體報導個案,內政部已行文請地方政府調查處理中。民眾如遇有履約爭議,也可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照片取自內政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