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 複決投票綁11月9合1大選? 中選會審議決定

(台北新聞)【記者潘明賜/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25)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條之1條文」草案,即18歲公民權的修憲案。中央選舉委員會指出,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公告半年後,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是否合併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複決,將由中選會委員會議審議決定。

修憲案在全體113名立委中,以109人出席、109人贊成、無人反對、無人棄權通過。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待公告半年後,再經公民投票複決程序,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即通過。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中選會說明指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項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4條、第174條之規定。

中選會並指出,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但憲法修正案之複決,該憲法增修條文已明定辦理期限,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

中選會表示,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經中選會第568次委員會議決議定於11月26日舉行投票,憲法修正案經立法院提出,中選會應於憲法規定期限內辦理複決投票,但是否合併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複決,將提中選會委員會議審議決定。(Logo截自中選會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