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繼承人可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遺產繳納遺產稅

(台北新聞)【記者潘明賜/台北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25)日表示,繼承人可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台北國稅局說明指出,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被繼承人之遺產留有存款,繼承人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當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存款遺產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3分之2同意提出申請,以避免逾期繳納稅款而須額外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新台幣300萬元,遺產中有存款5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其子女A、B、C、D、E、F計6人,其中繼承人A、B、D、E、F(應繼分合計6分之5)申請以甲君之存款遺產300萬元繳納遺產稅,因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已逾3分之2,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存款遺產轉帳繳稅事宜。

台北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被繼承人遺產稅如逾繳納期限未繳納,除了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30日仍未繳納者國稅局將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資訊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照片截自財政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