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未過戶演變成無權佔地須拆屋 一二審判決差異大他們要司法院給公道

黃姓民眾40年前向李姓民眾購買一塊位於宜蘭縣員山鄉尚惠路的土地,由於當年非自耕農不能買農地,黃姓民眾沒有自耕農身分,因此雙方訂定買賣契約,土地仍登記在李姓民眾名下,李姓民眾同時協助黃姓民眾申請農舍建照與使照。詎料,兩位民眾先後過世後,繼承的李姓民眾後代不承認這項契約,竟指控黃姓屋主侵佔其父親土地,雙方後代為此告上法院,儘管黃家提出當年的買買契約與相關證明,法官依舊判決敗訴命令110年6月1日將強制執行拆屋還地,並指出黃姓屋主無權佔有該特定地區用地,雙方纏訟近十年,今(14)日黃姓屋主北上司法院陳情,抗議司法不公。

黃家委任律師黃鈺書表示,本案二審時提出當年參與該土地變更買賣的地政士、水利會股長與民意代表等人證與證詞並擁有買賣契約等物證,但法院認定標準不一,宜蘭地院一審判決認定買賣契約證據有效,二審法院卻以時隔已久並以黃姓屋主無法提出物證而不予採信相關證人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