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媒彰化新聞)【記者陳雅芳/彰化報導】彰化縣埔鹽鄉民代表會主席施春貴涉嫌公務車私用,遭檢方查出多次開車載女友前往汽車旅館、跨縣市就醫及訪友,還涉嫌重複申領交通費,彰化地檢署依法提起公訴。施春貴今(13)日現身喊冤,這些案子在一年多前檢調已調查結束,選前才來起訴,他覺得很委屈。

根據起訴書,施春貴涉嫌於民國113年6月至114年5月間,多次使用鄉代會公務車處理私人行程,包括載女友前往汽車旅館、到桃園找朋友打牌,以及載女友到台南就醫、尋訪女網友等,期間還使用中油加油站簽帳加油。檢方認為,相關行為涉嫌節省私人油料費及租車費,共計2萬8438元。
此外,施春貴涉嫌在鄉代會第22屆第3次及第5次定期會期間,使用公務車之餘,仍申領出席交通費共2000元。檢方認為相關行為涉及利用公務員職務機會詐欺取財及背信等罪,依法提起公訴。
對於指控,施春貴表示,鄉代會主席座車沒有明確使用規範,加上自己沒有聘請司機,不論在縣內或外縣市探病、捻香,都由自己開車,若接獲民眾陳情,也能立即處理,因此相關行程都是為民服務。

至於公務車進出汽車旅館,施春貴解釋,當時突然腹瀉,甚至弄髒褲子,才臨時找有盥洗設備的地方清洗,並非刻意將公務車用於私人娛樂。至於申領定期會交通費,他則表示,當時是為了接送其他代表下鄉考察,並非自己單獨使用公務車後又領取交通費,因此不認為有詐領情事。
施春貴目前尋求連任,同選區共有5人競爭。他質疑,相關事情發生一年多後,檢方卻選在投票日前一個多月起訴,時間點令人質疑,懷疑有人刻意操作、影響選情。他也呼籲內政部應明訂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公務車使用規範,避免地方民意代表因規定不明而誤觸法網。
依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及法務部廉政署相關指引,公務車不得用於與公務無關的私人行程;內政部也曾函釋,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在定期會或臨時會期間,若使用專用車或公務車上下班及參加行程,就不得再申領交通費,以免重複支用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