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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車輛別急著走! 警籲「停車、查看、報警」避免惹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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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車「扶一扶就沒事」?北屯男肇事未報警離去,警方調監視器揪真相。(圖/記者澄石翻攝)

【警政時報 江雁武/台中報導】「安餒啦!撞到車子扶一扶就可以走嗎?」答案是不行!臺中市北屯區日前發生一起停車碰撞事故,56歲李姓男子駕車停靠路邊讓家人下車時,不慎撞倒路旁停放的機車,雖然下車將機車扶起,卻未報警處理便駕車離去。警方調閱監視器查明肇事經過後,通知李男到案說明,並依法予以告發,也提醒駕駛人切勿因「看起來沒事」就自行離開。

日前,46歲陳姓男子將機車停放在北屯區雷中街住家門口,隔天中午準備騎車時,赫然發現愛車車牌架損壞,左側車殼也留下明顯刮擦痕跡,察覺機車疑似遭人碰撞後倒地,立即報警請警方協助查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警員曾家政獲報後,隨即調閱附近住家監視器,抽絲剝繭還原事故經過。警方發現,事發當日上午9時47分許,56歲李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停靠路旁,準備讓家人下車時,不慎碰撞陳男停放的機車,導致機車倒地。李男下車查看後,雖將機車扶起,但未通知警方或留下相關資料,便駕駛自小客車離開現場。

李男到案後表示,當天駕駛的車輛是向朋友借來的,因為急著將車輛歸還,加上當下認為機車似乎沒有大礙,只要扶起來即可,因此沒有報警處理。警方則向李男說明,駕駛交通工具發生碰撞事故後,即使現場無人受傷,也不能自行認定「沒事」而離去,仍應依規定處置並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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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警五分局指出,駕駛人行車或停車時務必提高警覺,留意周遭車輛、行人及停放車輛動態;若發生交通事故,縱使無人受傷,也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切勿因自認沒有肇事責任,或認為車輛損害輕微,就選擇不報警。

警方也提醒,發生事故後離開現場可能涉及相關法律責任,依規定可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可能遭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若肇事致人受傷後逃逸,則可能面臨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駛人遇到碰撞事故時,最安全的做法就是「停車、查看、報警、依規處理」,千萬不要因一時心存僥倖,讓原本單純的車損事故演變成更大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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