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活絡買氣、振興車輛相關產業及就業人口,且兼顧節能減碳,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購買新小型小客車或新小型機車,同時報廢舊汽(機)車者,最高可享退還貨物稅新臺幣100,000元(汽車)或6,000元(機車)。
該局指出,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退還貨物稅應檢附申請書、明細表及下列證明文件:
| 新車 | 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 |
| 汽(機)車貨物稅完稅證明影本 | ||
| 舊車 | 汽(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 |
| 報廢 | 辦理報廢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 |
| 環境部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回收證明影本 | ||
| 出口 | 辦理繳銷出口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 |
| 出口報單證明聯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 ||
| 其他 | 汽車新舊車主非同一人: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 |
| 機車新舊車主非同一人:檢具車主非同一人聲明書 | ||
該局提醒,如有購買新汽(機)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優惠措施之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不要讓自己的退稅權益睡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