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江雁武/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日前接獲兩起連續發生的案件,駕駛人在停車過程中不慎撞倒路旁機車,卻僅將車輛扶正後便逕自離開,未依規定報警處理。 警方追查後均依法通知涉案人到案說明,最終兩名駕駛人皆依法受罰。
首起案件發生於114年8月15日16時47分許,43年次陳姓男子駕駛汽車行經中市大連路二段時,準備靠邊停車,卻不慎撞倒一輛停放路旁的機車。 陳男下車後,僅將機車扶起並查看外觀無嚴重毀損,隨即離去,並未報警。 直至機車車主蘇姓男子(88年次)返來取車,發現機車位置異常且車殼受損,遂報警求助。 交通分隊員警吳政哲透過監視器畫面調查,循線通知陳男到案說明。 陳男表示,當時因右側有機車車主要牽車,他倒車禮讓時不慎擦撞,見車輛僅輕微受損便離開,並未意識到須報警。
隔日(8月16日)中午12時30分,59年次蔡姓女子騎乘機車行經中市崇德二路二段與昌平路口,停車時同樣不慎撞倒路旁另一輛機車。 蔡女僅將機車扶起後匆忙離去,並未報警。 直到車主徐姓女子(91年次)欲使用機車時,發現車輛位置遭移動且外觀有損傷,再度報警。 警方調閱監視器,赫然發現情況與前一日案件如出一轍。 蔡女被通知到案後供稱,當時因急著上班,雖知撞倒機車,但見無明顯損壞便離開,忽略應報警處理的規定。
對於接連發生的兩起案件,中市警五分局長劉其賢強調,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即使無人受傷,駕駛人仍須依規定採取處置或報警,不能因自認「沒事」就離開。 若未報警處理即逕自離去,除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將面臨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可能被吊扣駕照1至3個月。 若肇事致人受傷卻逃逸,則將被吊銷駕照,後果更為嚴重。
警方呼籲,交通事故處理絕非「扶車就好」,駕駛人務必依規定報警,以保障自身及他人權益。 切勿因一時方便或疏忽,反而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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