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召開第1766次委員會議,通過對一件商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作出處理。林姓業者於蝦皮購物網站銷售床架產品時,在廣告中標示「產地臺灣」,但實際上該商品主體源自中國大陸,此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指出,林姓業者從中國電商平臺購買床架主體,運抵臺灣後僅依顧客需求進行部分零件改裝或補強。根據經濟部及財政部關務署的意見,該產品未達實質轉型標準,無法被認定為「臺灣製造」,因此「產地臺灣」的標示屬於不實廣告。
公平會進一步說明,該廣告容易使一般消費者誤以為產品為臺灣生產,產生誤導效果。雖然該案中商品銷售金額不高,違法情節屬輕微,但仍決議對林姓業者發函警示,以維護市場公平與消費者權益。
公平會也提醒,所有業者在進行商品廣告或標示時,應確保內容與事實相符,切勿虛構或誤導產地資訊,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