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老中青木蘭女足代表拜會足協理事長王麟祥後全體合影。(柯宗鑫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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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周台英針對中華足協紀律委員會判處不服所提之申訴案,足協官網19日說明,足協申訴委員會一致認為,由於本案屬於社會重大案件,申訴委員會將靜待檢調機關完成偵查後,再行審理周台英申訴案件。發哥相信公理在人心,藉此分享由昔日「木蘭之花」顏春梅(其先生乃律師協助)寫下的情理法兼顧之「老中青木蘭女足連署為周台英陳情書」全文如下:
【老中青木蘭女足連署為周台英陳情書】
一、前言
我們尊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對球員權益的重視,但本案在認定與處分上,存在事實理解不全、法律適用過嚴、比例原則未能兼顧等問題。周台英教練雖在事件中有程序與溝通的疏失,但並無蓄意傷害球員之意圖,且已在第一時間真誠致歉並承諾改進。我們懇請委員會重新審酌,以更符合行為準則精神與教育改善之初衷。
二、針對「霸凌運動員」部分之說明及論述針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下簡稱CTFA)的行為準則適用之說明及論述
事實背景與道歉態度
抽血安排係基於運動科學研究及提升球員表現之初衷,但確實未做到讓學生事前充分知情與書面同意,也忽略了教練與學生之間的權力落差,造成部分學生感到被迫參與。
對於此疏忽,周教練已在臺師大召開記者會公開致歉,明確表示「從未想過以學分作為控制手段」,承認表達方式不當導致誤解與不安,並深刻反省。
吹哨者亦公開表示其目的在於促成教練道歉與改善,如今已達成,不再以受害者身分面對媒體。
法律適用上的疑慮
管理辦法第4條第10款所稱「霸凌運動員」,本質上應指蓄意、長期且具侵害性的行為,本案屬一次性管理疏失,未有長期惡意或報復動機。
認定上若僅憑部分影像與單向證詞,未檢視事件全貌與前後因果,恐有斷章取義之虞。
三、針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下簡稱CTFA)的行為準則適用之說明及論述
行為準則的精神在於防止蓄意傷害並促進改善,而非一次事件即毀滅職涯。
嚴格管理與霸凌需明確區分:
周教練在球隊管理上秉持全體一心、追求卓越的理念,並無羞辱或報復意圖。
科學實驗的加入,是基於提升體能與運動表現的目的,而非削弱球員權益。
若委員會認為此次事件造成球員心理安全感不足,亦應透過教育、輔導手段促使周教練修正其與球員間之互動模式及行為態度,而非直接以終身禁賽、終身禁止執教的方式否定一位教練的全部專業。
四、比例原則與懲處過重之檢討
懲處的分級與衡量
行為準則並未規定所有違規必須以「終身」處分,本案並非暴力、性侵害或賭博等不可回復之惡性案件。
周教練前此執教生涯並無重大違規紀錄,且在事件後已悔過並改善,直接剝奪終身執教資格,顯不符比例原則。
教育與改善功能
教練已公開承認錯誤並致歉,顯已有悔意及自我修正改善之期待可能性。
若以暫時停權、強制參加溝通與倫理課程、觀察期等方式處理,既能警惕當事人,也能保留教育體系的修正空間。
個人貢獻不可抹煞
周教練多年來深耕女足,培育多位國腳與基層人才,不僅是技術教練,更是人生導師。她多年來投身體育教育現場,嚴格但不失關懷、理性卻富人情味,長年深耕體育教育領域,不僅以專業知識、紮實訓練指導學生,更重視品格教育與人格養成,老師對於每位學生的栽培與期許,不僅止於場上的表現,更關心學生成長路上的態度、抗壓性與人生規劃,培育出無數具有實力、好品格的選手和學生。
此外,周教練經常自掏腰包幫助家境困難球員,更見其對球員關心愛護之情。
參以師大競技系諸多校友的請願書及木蘭女足隊甚多前後期隊員均不斷提及,她不僅是技術教練,更是人生導師,對學生關懷入微。因此,對於周教練此次所涉事件,實應給予其修正改進之機會,而非一次事件即全盤否定,終生封殺。
五、結語
我們理解並支持足協對球員權益的保護立場,但懇請委員會在保障球員的同時,也給予教練改善的機會。教育與體育的價值在於成長與修正,若一位多年奉獻的教練因一次事件而被徹底封殺,不僅與比例原則不符,也可能削弱教練群在改善與自省上的動力。
因此,我們誠懇建議將「終身禁賽、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改為其他處分,例如暫時停權、觀察期與強制教育課程,以達到懲戒、改善與維護足球環境之平衡。
附錄足協8月19日官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