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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市民代表會主席林智勇涉圖利等九罪一審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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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傳媒宜蘭新聞)【記者陳俊傑/宜蘭報導】宜蘭市民代表會主席林智勇利用自身職權之便,隱瞞自身即為標案最終利益歸屬者,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圖利,另涉賄選等共九罪,宜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林智勇28年1月,其餘被告包括宜蘭市公所前主任秘書楊秀川等6人也分別判處1年至2年6月不等,除林智勇及高院審理中的陳志偉外,一審都給予緩刑。

宜蘭地方法院表示,被告林智勇等7人各對於起訴書所載圖利、政府採購法及賄選等犯行,均坦承不諱,林智勇所涉圖利、政府採購法及賄選等9罪、陳志偉所涉所涉圖利、政法採購法等4罪,分判圖利2罪各1年8月,另2罪各6月,褫奪公權3年,因仍有案在最高法院,地院暫不予訂應執行刑。而楊秀川(共2罪應合併執行2年,褫奪公權4年,緩刑4年)、黃仁甲(1罪判1年8月,褫奪公權3年,緩刑3年)、周舜虞(共2罪應合併執行1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緩刑3年)所涉圖利罪、吳品憲、陳鄭玉鳳所涉賄選罪等均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又楊秀川、黃仁甲、周舜虞均依刑法第59 條規定予以減刑,並就楊秀川、黃仁甲、周舜虞、陳鄭玉鳳予以緩刑宣告。

宜蘭地院指出,審酌林智勇行為時為宜蘭縣宜蘭市之市民代表會主席,竟利用自身職權之便,隱瞞自身即為標案最終利益歸屬者,未恪遵法令而以犯罪事實實施圖利犯行,形同將政府資源視同個人資源濫用,敗壞官箴。

而楊秀川、黃仁甲、周舜虞、陳鄭玉鳳4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被告4人因一時失慮而觸犯刑章,犯後均已直承犯行而有悔意,且審酌楊秀川、黃仁甲、周舜虞就圖利犯行均僅係配合林智勇之角色並非圖利主體,而陳鄭玉鳳年事已高,且係因與林智勇之族輩早年往來密切而有深厚情誼,始為賄選犯行,衡酌後認被告楊秀川、黃仁甲、周舜虞、陳鄭玉鳳4人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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