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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仲介阻擋入會?桃市產總籲勞動部納入工會法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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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應涵蓋仲介 勞團:保障移工入會不容模糊。

(觀傳媒桃竹苗新聞)【記者曾平/桃園報導】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下稱桃市產總)今(12)日至勞動部陳情並召開記者會,揭露一起移工入會遭仲介介入、勸退的案例,並呼籲勞動部正視仲介在勞動場域的實際影響力,應將仲介納入《工會法》第35條所稱的「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以防止不當勞動行為發生。

桃市產總指出,近日接獲基層工會申訴,有30多位移工成功加入工會,但隨即遭仲介公司介入,試圖取回移工的入會申請書,並與公司聯合召開說明會,告訴移工「已有仲介,不必再加入工會繳費」。此舉造成多名移工接連退會,退會申請書上的理由清一色寫著「已有仲介,不需加入工會」。

對此,桃市產總已協助基層工會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在裁決會議上,公司承認針對移工會員進行所謂的「關心」,聲稱擔心會費影響移工權益。但工會認為,這明顯屬於干擾與妨礙工會運作,應依工會法予以裁處。然而,主管機關卻認為仲介並非「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因此無法適用工會法相關限制。

桃市產總秘書孫語謙表示,政府提供給仲介與雇主的定型化契約中,已明確規定仲介必須協助雇主管理移工,包括工作規則與生活管理,甚至影響懲處與留用決定。仲介在事實上已擁有管理權,卻因法律解釋未被視同雇主代表,導致仲介可在干預工會時「有權無責」,淪為打壓工會的外包打手。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吳靜如補充,移工受限於三年聘期與轉換雇主的嚴格限制,團結權已受重大影響。而仲介掌握移工就業與續聘的關鍵,影響力往往大於雇主,使移工更不敢加入工會。

孫語謙強調,在性別平等工作法等其他法律中,仲介已被視為雇主並負有責任,包括性騷擾案件的法律判決也曾認定仲介等同僱主。勞基法與工會法的立法目的都是保護勞工在不平等權力關係下的權益,仲介與雇主一樣可能侵害勞工權利,因此必須受到相同法律約束。

桃市產總呼籲,勞動部應主動修法或釋法,將移工仲介納入《工會法》第35條規範對象,認定其為「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以杜絕仲介打壓、妨礙移工加入工會的空間,確保勞工團結權能在制度上獲得真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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