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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雙標?教育部的自我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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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夏學理教授(前臺師大發言人/所長)

法治精神與信任危機

針對教育部次長/台大教授葉丙成所涉的性平案,教育部於今(7/31)日再次強調:遵從法律規定,「嚴守保密義務」;惟就臺師大周台英教練案,卻未見教育部「嚴守保密義務」,而是帶頭放任案情細節公諸於世。此等明顯的選擇性執法,不僅是赤裸裸的行政雙標,更是教育部帶頭違反自身所轄法令的惡劣示範,嚴重侵蝕教育體系的程序正義根基。

一、保密義務:法律明文規定的鐵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條之2明確要求:「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以維護當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4條進一步細化:「調查處理人員對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相關資料,應予保密」、「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而反觀《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7條之3,亦同樣嚴令:「對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亦即,「處理人員對調查過程、內容及個案身分應予保密」。據此可知,無論性平案或校安事件,為保護當事人隱私、避免輿論公審、維護調查公正性的核心原則,皆明訂有法律精神高度一致的保密義務條款,而教育部,正是上述法規的最高主管機關。

二、教育部自打耳光:周教練案淪為「全民公審」

對比教育部處理葉、周兩案的態度,其荒謬雙標令人觸目驚心:

對於「葉丙成性平案」,教育部:  

1. 反覆強調「依法保密」規定,拒絕透露案件細節;  

2. 以「保護當事人」為由,全面封鎖資訊;  

3. 高舉《性平法》第23條,以及前揭《準則》第24條規範之保密義務條款。

然而,對於「周教練案」,教育部卻是:  

1. 放任案情、調查報告,經由媒體、網路…流傳,全面曝光;  

2. 當事人姓名、職務、被指摘之細節、臺師大的處分決議等…,無一不遭到揭露;  

3. 未見教育部及臺師大援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訂的保密條款。

回顧「周教練案」,之所以失控淪為社會矚目的「集體公審」,主係因教育部及臺師大,在本(7)月15日前的雙雙嚴重失職,除引爆被害人二度訴諸記者會,也連帶使得當事人的隱私權在輿論場中遭到碾壓殆盡。此除了是教育部及臺師大的失職,亦是教育部為求自保,而棄守資訊管控之責,甚至於,還主動對外揭示本該依法嚴予保密之事。以上種種,與教育部對於葉案的「嚴守保密」姿態,形成了極度諷刺的對照。

三、帶頭違法的惡性循環:當執法者成為破壞者

教育部的帶頭違法,且顯然是選擇性執法,自是難辭其咎。教育部在「周教練案」中的失職,已構成下述的行政違失:  

1.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中對於敏感個資的保護義務。  

2. 背棄《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應受法律拘束」的基本原則。亦即,行政機關所為的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不得違反法律所揭示的一般法律原則。

因此,當身為主管機關的教育部,成為保密制度的破壞者,法治權威即已蕩然無存。教育部的這種雙標操作,釋放出極其危險的訊號 -「保密義務僅是用來壓制輿論的工具,而非普世適用的法律原則」。窺其結果,必然致使各個層級的學校,對於保密規範的輕忽:「教育部自己都不遵守了,我們何必認真?」這種上行下效的破窗效應,將徹底摧毀校園事件處理的程序正義。

教育部應以「統一標準」重建公信力

教育部若確實重視程序正義,就該即刻採取行動:  

1. 公開道歉:承認對於「周教練案」的資訊管控失當,違反保密義務。  

2. 統一標準:無論是性平案或是校安案件,一律嚴格適用保密條款,拒絕選擇性執法。  

3. 究責機制:從教育部自身做起,建立違反保密義務的行政懲處制度。

「正義,不僅要被實現,還必須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當保密義務淪為權力工具,程序正義就成為最大反諷。「法治,絕非可以任意切換的面具,程序正義更非方便之門」。當教育部帶頭踐踏自己訂立的法令規章,被傷害的,不只是當事人權益,更是整個社會對於教育體系的信任基礎。唯有以一致的標準嚴守法律界線,才能終結這種不該出現的雙標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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