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夏學理教授(前臺師大發言人/所長)
臺灣社會在推動教育改革與人權保障的道路上,不能容忍任何對學子身心的踐踏。臺師大女足隊「抽血換學分」事件,揭露了制度性威權與倫理崩盤:學生在未經充分知情同意的情況下,被要求長期且高頻率地抽血,其中多次由非醫事人員操作。教育部與國科會雖已介入行政調查並予以裁罰,卻仍未能還給受害者真正的尊嚴與補償;更遑論雖有若干律師發言聲援,然尚未有任何律師願意義務代理,協助她們透過民事與國家賠償的司法程序,爭取應有權益。
事件背景與法律爭議
1. 違反《人體研究法》第5條與第7條 – 第5條要求進行人體研究前,必須取得受試者的「充分知情同意」,並於受試前簽立「書面同意書」。第7條明定,所有研究計畫須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明載於「倫理審查紀錄」。
本案中,學生並未在自主、透明的程序下同意,高頻抽血顯屬違法。
2. 違反《醫療法》第28條 – 條文規定,任何侵入性醫療行為必須由合格醫事人員執行。
部分抽血操作由非醫事人員負責,直接觸及此條規範,構成非法醫療行為,可依《醫療法》第82條之處罰規定予以裁罰。
3. 觸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凡故意或過失使他人身體受損,即可依此追究刑責。
高頻率、未經醫療評估的抽血,若已對學生健康造成損害,行為人應負相應刑事責任。
4. 觸犯《刑法》第284條(業務過失傷害罪)- 非醫事人員在缺乏專業訓練下執行抽血,若因過失導致學生身心傷害,可依此條文為基礎提起公訴。
5. 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手段迫使學生進行不願配合之行為,屬強制罪構成要件。
6. 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及第314條(業務侵占罪)- 強迫學生以個人名義向學校請領營養補助,實際卻繳回球隊,已構成利用詐欺手段或業務侵占學生款項。
7. 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校內公務員明知不實,仍在官方文件中登載虛假數據或人頭申領營養金紀錄,即屬此罪。
8. 適用《國家賠償法》第2條 – 國立大學教職員如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違法,國家應對受害學生負賠償責任。
臺師大作為公立教育機構,其行政監督失能,已將學生置於無法自我保護的危險當中。
法律人的社會責任:急需義務律師介入
受害學生在行政裁罰後依然面臨無援的求償困境,主因在於缺乏免費或低收費的法律支持。律師不只是條文的解讀者,更是社會正義的捍衛者。在本案中,律師的專業介入能夠:
1. 釐清事實脈絡,協助受害者蒐集證據:包括抽血記錄、醫療報告與證人證言、受害學生書面或錄音證詞、球隊或校方內部通訊(電子郵件、群組訊息)、財務帳冊或銀行交易紀錄。
2. 精確計算損害範圍:醫療費用支出、精神慰撫金、後續身心治療成本等,以確保賠償金額完整。
3. 制定訴訟策略:選擇適合的法律途徑(民事侵權、國家賠償、刑事告訴)並準備專業的訴狀與法庭陳詞。
呼籲律師界挺身而出
這場事件不僅是個案救濟,更是對臺灣教育倫理與司法正義的試煉。律師界若選擇沉默,等同放任體制持續加害;若願意義務援助,將為受害者注入重建信心的力量,也能向社會傳達:法律是弱者的盔甲,而非強者的武器。誠摯呼籲:
1. 民事訴訟律師:依《民法》第184條,協助學生向校方及相關人員請求損害賠償。
2. 國家賠償律師: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追究行政監督失能與公權力濫用,要求國家賠償。
3. 刑事訴訟律師:協助受害者提起刑事告訴,保障偵查與審判過程的程序正義。
法律人的良知與勇氣
臺師大「抽血換學分」事件不僅是追求公義的訴訟,更是捍衛教育尊嚴、人權保障與社會價值的行動。作為法律人,您的參與不僅是對受害者的救援,更是對整個法治社會的護衛。請起身以法律的力量,為受害者築起堅實的防護網,阻絕類似悲劇重演。請承擔這份責任,讓法律回歸溫度,讓正義真正照進每一個角落。此誠如英國法學家丹寧勳爵(Lord Denning)所言:「正義不僅要被實現,還必須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本篇呼籲義務律師介入之所述資料,係經彙整媒體報導受訪者與公開資訊而成,非專業法律意見。本件之具體個案事實,仍待司法調查確認。文中指述之相關「疑似」違法行為,最終究否違法或構成犯罪,應由檢調及司法機關核以最終認定,勿枉勿縱。
臺師大「抽血換學分」事件:法律人的社會責任與正義呼喚
文/夏學理教授(前臺師大發言人/所長)
臺灣社會在推動教育改革與人權保障的道路上,不能容忍任何對學子身心的踐踏。臺師大女足隊「抽血換學分」事件,揭露了制度性威權與倫理崩盤:學生在未經充分知情同意的情況下,被要求長期且高頻率地抽血,其中多次由非醫事人員操作。教育部與國科會雖已介入行政調查並予以裁罰,卻仍未能還給受害者真正的尊嚴與補償;更遑論雖有若干律師發言聲援,然尚未有任何律師願意義務代理,協助她們透過民事與國家賠償的司法程序,爭取應有權益。
事件背景與法律爭議
1. 違反《人體研究法》第5條與第7條 – 第5條要求進行人體研究前,必須取得受試者的「充分知情同意」,並於受試前簽立「書面同意書」。第7條明定,所有研究計畫須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明載於「倫理審查紀錄」。
本案中,學生並未在自主、透明的程序下同意,高頻抽血顯屬違法。
2. 違反《醫療法》第28條 – 條文規定,任何侵入性醫療行為必須由合格醫事人員執行。
部分抽血操作由非醫事人員負責,直接觸及此條規範,構成非法醫療行為,可依《醫療法》第82條之處罰規定予以裁罰。
3. 觸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凡故意或過失使他人身體受損,即可依此追究刑責。
高頻率、未經醫療評估的抽血,若已對學生健康造成損害,行為人應負相應刑事責任。
4. 觸犯《刑法》第284條(業務過失傷害罪)- 非醫事人員在缺乏專業訓練下執行抽血,若因過失導致學生身心傷害,可依此條文為基礎提起公訴。
5. 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手段迫使學生進行不願配合之行為,屬強制罪構成要件。
6. 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及第314條(業務侵占罪)- 強迫學生以個人名義向學校請領營養補助,實際卻繳回球隊,已構成利用詐欺手段或業務侵占學生款項。
7. 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校內公務員明知不實,仍在官方文件中登載虛假數據或人頭申領營養金紀錄,即屬此罪。
8. 適用《國家賠償法》第2條 – 國立大學教職員如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違法,國家應對受害學生負賠償責任。
臺師大作為公立教育機構,其行政監督失能,已將學生置於無法自我保護的危險當中。
法律人的社會責任:急需義務律師介入
受害學生在行政裁罰後依然面臨無援的求償困境,主因在於缺乏免費或低收費的法律支持。律師不只是條文的解讀者,更是社會正義的捍衛者。在本案中,律師的專業介入能夠:
1. 釐清事實脈絡,協助受害者蒐集證據:包括抽血記錄、醫療報告與證人證言、受害學生書面或錄音證詞、球隊或校方內部通訊(電子郵件、群組訊息)、財務帳冊或銀行交易紀錄。
2. 精確計算損害範圍:醫療費用支出、精神慰撫金、後續身心治療成本等,以確保賠償金額完整。
3. 制定訴訟策略:選擇適合的法律途徑(民事侵權、國家賠償、刑事告訴)並準備專業的訴狀與法庭陳詞。
呼籲律師界挺身而出
這場事件不僅是個案救濟,更是對臺灣教育倫理與司法正義的試煉。律師界若選擇沉默,等同放任體制持續加害;若願意義務援助,將為受害者注入重建信心的力量,也能向社會傳達:法律是弱者的盔甲,而非強者的武器。誠摯呼籲:
1. 民事訴訟律師:依《民法》第184條,協助學生向校方及相關人員請求損害賠償。
2. 國家賠償律師: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追究行政監督失能與公權力濫用,要求國家賠償。
3. 刑事訴訟律師:協助受害者提起刑事告訴,保障偵查與審判過程的程序正義。
法律人的良知與勇氣
臺師大「抽血換學分」事件不僅是追求公義的訴訟,更是捍衛教育尊嚴、人權保障與社會價值的行動。作為法律人,您的參與不僅是對受害者的救援,更是對整個法治社會的護衛。請起身以法律的力量,為受害者築起堅實的防護網,阻絕類似悲劇重演。請承擔這份責任,讓法律回歸溫度,讓正義真正照進每一個角落。此誠如英國法學家丹寧勳爵(Lord Denning)所言:「正義不僅要被實現,還必須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本篇呼籲義務律師介入之所述資料,係經彙整媒體報導受訪者與公開資訊而成,非專業法律意見。本件之具體個案事實,仍待司法調查確認。文中指述之相關「疑似」違法行為,最終究否違法或構成犯罪,應由檢調及司法機關核以最終認定,勿枉勿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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