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夏學理教授 (前臺師大發言人/所長)
師大女子足球隊教練以「遠紅外線織物、生育光線介入、精準運動科學」等研究名義,強制要求12名女子足球隊學生接受人體試驗,「1次是連續14天,每天3次抽血,每次抽血大約5至10cc」,「有時一個假期會有2個14天的實驗,被強迫抽了超過200管的血,但最可怕的是插針,在於『非護理人員』的不專業,導致學生被插了10幾次,而且頻繁抽血,讓血管變細,因而變得越來越難抽」。
學生反映身心負荷嚴重,卻遭教練以「不配合就扣學分、退隊、休學」相威脅。教育部初步認定此案涉學術倫理與校園霸凌,並對教練進行停權處分、收回研究補助;惟查此案,違法抽取的血樣(核心證物)已遭全數銷毀,而千萬元公帑(國科會MOST計畫)投入背後的產學利益鏈,若又未經檢調積極釐清,恐持續為臺灣學術與資本交易提供灰色空間。
疑點一:公帑研究是否淪為廠商驗證工具?
1. 關於「遠紅外線織物對血氧值的影響」等分析,臺師大是否與相關廠商簽署「數據合作備忘錄」?
2. 受訪學生指出:「每天抽三次血,我幾乎無法正常上課,被警告不配合就扣學分、退隊。」本案血檢數據之流向究竟為何?是否轉化為相關產品成效的「內部實測報告」?
建議檢調就上述疑點,蒐集計畫書原始版本、結案報告修訂紀錄與臺師大產學合作文件,釐清是否存在以公帑補助為名,為廠商提供免費驗證情事。
疑點二:生育光線(4-14微米遠紅外線)相關廠商的行銷工具?
教練有無要求女足隊員於訓練時,穿戴由特定廠商提供的遠紅外線護膝?相關公司的技術長,有無同時擔任臺師大相關產學計畫顧問?
若確認特定護膝或相關穿戴物,附有血檢交換條件,或利用學生資料作為器材銷售的宣傳依據,則疑似涉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4條關於人體試驗規定的疑義,建議檢調深入查詢臺師大及相關廠商內部郵件與試驗紀錄。
疑點三:運動員生理數據庫的專利與授權
國科會要求研究成果開放共享,臺師大有無移轉本案與CK-MM、血乳酸閾值等生化指標有關的「運動生理分析系統」?
若有,則那些被剝奪同意權的學生,即成了行走的數據礦場,而此情況又是否觸及《個資法》第6條「敏感資料蒐集」例外規定,亦值得檢調嚴正釐清:本案血樣與分析數據,是否已被商業平台納入?
建議檢調儘速調閱:校方專利協議、授權合約及後續產品開發文件,確認資料流向與使用範圍。
疑點四:IRB倫理審查的利益衝突與程序瑕疵
1. 校方IRB(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於審查通過執行抽血取樣時,究竟有無落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第12條關於利益衝突迴避之規定。
2. 召開審查會議時,有無書面評估「連續14天,每日抽血3次」對學生生理造成的傷害風險?多名學生陳述:「教練以退隊、休學壓迫,卻未見校方處置。」
若程序瑕疵屬實,則相關資料應包含完整會議記錄、出席名單及審查表,供檢調進一步蒐證,釐清是否涉及強制行為或程序違法。
呼籲檢調即刻偵查:
1. 扣押校內相關實驗室伺服器與雲端備份,保全計畫書修訂紀錄、原始血檢數據與產學合作往來郵件。
2. 若發現血檢數據流出,則傳喚產學合作窗口,對照相關產品宣稱效用與生化檢測結果,查明是否有違規交換數據行為。
3. 擴大清查近五年內,在全台進行的「精準運動科學」相關專案,瞭解是否另有「以學分、退隊等方式強迫採樣」之類似情形。
4. 血液樣本銷毀涉嫌《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檢調應全速清查銷毀指令來源。
5. 教練停權≠校方免責,依《大學法》之規定,校方需為監管疏忽負絕對之行政責任;迄今,各界已因未見校方自律與問責而群起譁然,校方若再默許資料銷毀,更涉包庇之嫌。
6. 「一個假期會有2個14天的實驗,被強迫抽了超過200管的血,但最可怕的是插針,在於『非護理人員』的不專業,導致學生被插了10幾次,而且頻繁抽血,讓血管變細,因而變得越來越難抽」,此若屬實,已屬虐行,涉刑法傷害罪嫌。
設若檢調之偵辦結果,證實學生資料確有被用於商業利益交換,則已超越研究倫理,而是玷污了學術與商業的倫理界線,恐將使臺灣高教之誠信與學生身心安全,付出巨大代價。檢調機關宜應迅速介入,並由司法最終認定事實與責任,還原學生自主權與校園信任。
*本篇推理、呼籲檢調即刻採取行動的所述資料,係經彙整媒體報導受訪者與公開資訊而成,非專業法律意見。文中指述之相關「疑似」違法行為,最終究否違法或構成犯罪,應由檢調及司法機關核以最終認定,勿枉勿縱。
檢調還不發動偵辦?! 臺師大違法血檢的黑洞與風險
文/夏學理教授 (前臺師大發言人/所長)
師大女子足球隊教練以「遠紅外線織物、生育光線介入、精準運動科學」等研究名義,強制要求12名女子足球隊學生接受人體試驗,「1次是連續14天,每天3次抽血,每次抽血大約5至10cc」,「有時一個假期會有2個14天的實驗,被強迫抽了超過200管的血,但最可怕的是插針,在於『非護理人員』的不專業,導致學生被插了10幾次,而且頻繁抽血,讓血管變細,因而變得越來越難抽」。
學生反映身心負荷嚴重,卻遭教練以「不配合就扣學分、退隊、休學」相威脅。教育部初步認定此案涉學術倫理與校園霸凌,並對教練進行停權處分、收回研究補助;惟查此案,違法抽取的血樣(核心證物)已遭全數銷毀,而千萬元公帑(國科會MOST計畫)投入背後的產學利益鏈,若又未經檢調積極釐清,恐持續為臺灣學術與資本交易提供灰色空間。
疑點一:公帑研究是否淪為廠商驗證工具?
1. 關於「遠紅外線織物對血氧值的影響」等分析,臺師大是否與相關廠商簽署「數據合作備忘錄」?
2. 受訪學生指出:「每天抽三次血,我幾乎無法正常上課,被警告不配合就扣學分、退隊。」本案血檢數據之流向究竟為何?是否轉化為相關產品成效的「內部實測報告」?
建議檢調就上述疑點,蒐集計畫書原始版本、結案報告修訂紀錄與臺師大產學合作文件,釐清是否存在以公帑補助為名,為廠商提供免費驗證情事。
疑點二:生育光線(4-14微米遠紅外線)相關廠商的行銷工具?
教練有無要求女足隊員於訓練時,穿戴由特定廠商提供的遠紅外線護膝?相關公司的技術長,有無同時擔任臺師大相關產學計畫顧問?
若確認特定護膝或相關穿戴物,附有血檢交換條件,或利用學生資料作為器材銷售的宣傳依據,則疑似涉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4條關於人體試驗規定的疑義,建議檢調深入查詢臺師大及相關廠商內部郵件與試驗紀錄。
疑點三:運動員生理數據庫的專利與授權
國科會要求研究成果開放共享,臺師大有無移轉本案與CK-MM、血乳酸閾值等生化指標有關的「運動生理分析系統」?
若有,則那些被剝奪同意權的學生,即成了行走的數據礦場,而此情況又是否觸及《個資法》第6條「敏感資料蒐集」例外規定,亦值得檢調嚴正釐清:本案血樣與分析數據,是否已被商業平台納入?
建議檢調儘速調閱:校方專利協議、授權合約及後續產品開發文件,確認資料流向與使用範圍。
疑點四:IRB倫理審查的利益衝突與程序瑕疵
1. 校方IRB(人體研究倫理委員會)於審查通過執行抽血取樣時,究竟有無落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第12條關於利益衝突迴避之規定。
2. 召開審查會議時,有無書面評估「連續14天,每日抽血3次」對學生生理造成的傷害風險?多名學生陳述:「教練以退隊、休學壓迫,卻未見校方處置。」
若程序瑕疵屬實,則相關資料應包含完整會議記錄、出席名單及審查表,供檢調進一步蒐證,釐清是否涉及強制行為或程序違法。
呼籲檢調即刻偵查:
1. 扣押校內相關實驗室伺服器與雲端備份,保全計畫書修訂紀錄、原始血檢數據與產學合作往來郵件。
2. 若發現血檢數據流出,則傳喚產學合作窗口,對照相關產品宣稱效用與生化檢測結果,查明是否有違規交換數據行為。
3. 擴大清查近五年內,在全台進行的「精準運動科學」相關專案,瞭解是否另有「以學分、退隊等方式強迫採樣」之類似情形。
4. 血液樣本銷毀涉嫌《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檢調應全速清查銷毀指令來源。
5. 教練停權≠校方免責,依《大學法》之規定,校方需為監管疏忽負絕對之行政責任;迄今,各界已因未見校方自律與問責而群起譁然,校方若再默許資料銷毀,更涉包庇之嫌。
6. 「一個假期會有2個14天的實驗,被強迫抽了超過200管的血,但最可怕的是插針,在於『非護理人員』的不專業,導致學生被插了10幾次,而且頻繁抽血,讓血管變細,因而變得越來越難抽」,此若屬實,已屬虐行,涉刑法傷害罪嫌。
設若檢調之偵辦結果,證實學生資料確有被用於商業利益交換,則已超越研究倫理,而是玷污了學術與商業的倫理界線,恐將使臺灣高教之誠信與學生身心安全,付出巨大代價。檢調機關宜應迅速介入,並由司法最終認定事實與責任,還原學生自主權與校園信任。
*本篇推理、呼籲檢調即刻採取行動的所述資料,係經彙整媒體報導受訪者與公開資訊而成,非專業法律意見。文中指述之相關「疑似」違法行為,最終究否違法或構成犯罪,應由檢調及司法機關核以最終認定,勿枉勿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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