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傳媒嘉義新聞)【記者 陳惲朋 /嘉義報導】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徐鈺婷指揮嘉義市調查站及台南市調查處組成專案,經數月持續偵辦東石綠能業者遭自稱議員助理張簡永福及王神保等人恐嚇取財。昨(4)日分持搜索票,對嘉義縣東石鄉等地9處執行搜索,傳喚被告張簡、王等8人及9位相關證人到案偵訊。認張簡、王兩人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移審嘉義地方法院,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高度可能,有事實足認被告 2 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予以裁定「羈押禁見」。
嘉義地檢署表示,本案係檢調接獲情資,疑有自稱某議員之張簡姓助理及王姓地方人士,利用民眾向綠能業者陳情施工擾民之機會,假借居中協調而向綠能業者勒索財物,涉嫌刑法恐嚇取財等罪嫌。經徐鈺婷、江炳勳、呂雅純等檢察官,於4日深夜訊問被告及證人完畢,認為被告張簡及王所涉恐嚇取財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而向法院聲請羈押(其餘均請回),以維護廠商合法建設光電再生能源產業之權益,營造健全綠能產業發展環境,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被告張簡及王等2 人,經訊問後,雖均否認有羈押聲請書所載之恐嚇取財犯行,然被告等人以「東二案場」之包商須支付回饋金或敦親睦鄰費用,工程始能繼續進行之恐嚇言詞,迫使該案場包商元融公司負責人交付新台幣400 萬元予被告王神保之事實,業據相關證人證述明確。參酌被告張簡永福、王神保均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坦承有共同協調東二案場施工影響漁塭或回饋金之事,之後並達成400 萬元回饋金之共識。則證人即被害人證述遭被告等人以恐嚇手段迫使交付金錢,並非無據。是依檢察官釋明之證據,足認被告2 人均涉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恐嚇取財罪,嫌疑重大。
嘉院說,被告2 人均否認犯行,又被告2 人之供述內容未盡相符,且被告本身之供述也有前後不一之情形,復與其他同案被告及證人所述不一致,多所避重就輕,且與客觀證據相歧異;其餘已到案之同案被告,對於本案案情有避重就輕之情形,且尚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證人尚未到案踐行訊問程序,以釐清事實真相。是被告2 人與其他共犯,就本件所涉及之犯罪行為,如何分工、犯意聯絡為何、相關共犯涉案情節仍待調查釐清,且被告2 人知悉本案共犯或證人之聯絡方式,如容任被告交保在外,極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高度可能,有事實足認被告 2 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
嘉院強調,審酌被告2 人涉嫌本案以恐嚇手段逼迫被害人交付金錢之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非輕,且本案現仍在檢察官偵查階段,被告2 人既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勢將影響偵查結果、使案情現於晦暗不明之危險,若命被告以相當金額具保,或以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本院綜合上情及卷內相關資料,認被告2 人有羈押之必要,裁定均自114年6 月5 日執行羈押,並考量本案羈押原因及本案案情,認被告2 人有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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