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媒桃竹苗新聞)【記者曾平/桃園報導】桃園市於4月30日市政會議通過,「桃園市舊違章建築修繕處理辦法」,明訂民國85年8月15日以前的舊違章建築可申請修繕許可,此辦法在舊違章建築未依規定拆除前,可進行必要的維修,保障居住安全。建管處表示,修法絕非鼓勵違建,而是提供最基本的居住權。經了解老舊違建住屋問題,多為屋頂漏水,牆面破損,不少案件位處狹窄巷弄,房屋基地畸形,難以取得合法修建,居民的居住環境長年被忽視的問題。
新修辦法允許舊違章建物進行必要修繕,非主結構部分可全面翻新,包含屋頂板、屋瓦、牆面板,解決長期讓屋主煩惱的漏水問題;針對主結構如基礎、樑柱、承重牆、樓地板等變更不得超過原建物現況的一半。舊違章建築修繕須事先取得建管處的許可才能動工,完工後需檢具相關資料送備查,確保修繕過程有所管控。
建管處長莊敬權表示:「修訂本辦法是過渡性措施,讓因這些早年在建築法、都市計畫等未完備前,無法取得合法建物的所有人,居住權獲基本保障。但若有建築需求,應循正規管道申請建築執照」,建管處也會滾動檢討新辦法內容及申請程序。莊敬權指出,依該辦法,舊違章建築雖可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若民眾違反規定逾越修繕範圍,將以新違章建築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