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表示,提供人頭帳戶的行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的「無故交付帳戶帳號罪」。警察機關將對其進行行政告誡處分。如果違規行為包括「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提供之帳戶(號)合計3個以上」或「經告誡後5年內再犯者」等情形,則將移送刑事處罰。金融業者將對受告誡處分的人的三種帳戶帳號同步執行限制措施,包括限制每日轉帳提領上限、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臨櫃交易或拒絕新開戶等相關措施,限制期間為告誡日起算的5年。
警政署已經與國內各金融機構、虛擬通貨業者以及第三方支付業者建立告誡資料通報機制,預計在明年第一季度前公布實施。屆時,金融業者將依法對人頭帳戶執行相關的金融限制措施,以有效地切斷詐騙犯罪集團的金流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