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惡徒林信吾殺害員警凃明誠、曹瑞傑的過程,從檢方起訴書得以窺知其手段之兇殘。被告將凃、曹殺成重傷倒地後,認為威脅已消除,竟未對垂死之兩人存有一絲一毫之憐憫,反逕自在現場恣意搜刮,於盜得彈匣1個後揚長而去,將倒臥血泊、僅餘一息的凃、曹兩人棄於南臺灣八月正午的烈日下,任其曝曬等死。
員警陳俊安驚覺出事,趕抵現場時,見凃、曹兩人滿身是血,而凃正勉強從警用巡邏車後座下車,手持礦泉水瓶,但旋即因傷重不支倒地。
陳員之密錄器錄下凃臨死前發出討水喝的悲鳴,卻因遭割喉失血過多,難以言語而當下未能為陳員所理解;曹身中38刀,在凃陷入昏迷時,為營救同袍,仍用盡最後一絲力氣呼喚、求救,使陳員返回對凃施救。
▲林信吾用這把彈簧刀奪走兩名員警性命。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但曹因傷勢過重,縱以堅強意志力反覆試圖坐起,卻又次次倒地,凃、曹兩人死前承受至深至鉅之身心折磨,痛苦難以想像,更無法以筆墨形容。凃、曹兩人僅係認真執行職務之員警,卻無故遭受林嫌上開暴行,但凡親見其皮開肉綻之遺軀,或勘驗不忍卒睹之現場影音,將無人能否認本案確為情節最為重大之罪行。
依公政公約,並無不得處以死刑之事由;考量各量刑因素,應對被告林信吾處以死刑。被告蓄意襲殺警察並強盜警槍警彈,其犯行為情節最為重大之意圖殺人,依據現行刑法明文,被告所犯強盜殺人及殺人罪名均得科處死刑。
林信吾殺警後畏罪逃亡,經警方調閱監視器等線索漏夜追捕,於翌日凌晨在新竹市和欣客運站附近將其拘提到案,自其身上當場扣得包括強盜所得警槍警彈在內之證物,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亦坦承確實殺害兩名員警,全無冤錯假案之疑慮。
▲林信吾逃亡期間持搶來的警槍搶超商。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被告僅為避免遭警查獲其脫逃犯行而起意殺人,殺人過程中並層升為強盜警槍警彈而殺人之犯意,動機至為不法。被告持利刃不斷砍殺凃、曹兩人,「割喉、切頸、插胸、刺腹」,致兩人分別身中17、38刀,血流滿地、浸透警服,犯罪手段冷血殘暴。
被告雖稱在案發前有飲酒情事,可能因此自制力較低等語。經查,被告於殺人案件發生前,確實有購買酒類之行為,然除被告之供述外,並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確實有飲酒,飲酒數量多寡,且酒精也會隨時間代謝,本案因被告殺人後並未自首,逃亡時間長逾15小時,以此可歸責之方式導致證據滅失,雖經本署於拘獲後訊問時徵得被告同意對其進行採血採尿進行鑑驗,然鑑驗均無異常結果,自難僅憑被告一面之詞,遽認其於殺人當下業已缺乏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
何況,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亦自承,「案發當下知道殺害者為警察,並知殺警為錯誤行為」,足見其無不能辨識自己行為之狀況,被告更能在殺人後逕至土城高中清除犯罪痕跡,並搭乘計程車、公車、火車多地逃竄,逃亡途中尚不斷製造查緝斷點,顯見其精神狀態甚為清楚,能夠縝密思考並作出客觀上對己有利之判斷,參以其購買兇刀本為脫逃後防身之用,足見持該刀殺害2名員警乃在其預期之內,犯案時實未有何不能自控之情況,僅係放縱自己踐踏人命,並不具備刑法第19條所列之事由。
▲殉職警凃明誠、曹瑞傑。
(圖/記者陳聖璋攝)
警察乃國家法律之第一線執行者,作為法律之代表,其人身與法律同樣不容侵犯,「攻擊警察,即是攻擊法律」。而國家為使警察能完成執法任務,方授予警槍、警彈之致命武力;一般人民單純持有槍彈已屬重罪,遑論殺警而奪其槍彈。「當法律之執行者竟遭殺害,作為公權力象徵之警槍警彈復橫遭奪取,法秩序即大受撼動,人民也因而驚慌失措」。
被告本是違法脫逃之人,復犯竊盜而引發警察追贓,於員警凃明誠發現贓車時仍不思回頭,反出於避免返監服刑之妄念而持刀將其襲殺,更於強盜警槍後持之企圖射殺員警曹瑞傑,隨後再持刀將其殺害。
被告殘酷殺害兩名員警後,竟還在殺人現場搜尋警械以供己用,並攜帶警用槍彈逃亡,逃亡途中甚至持之搶劫,視公權力如無物。被告連續犯罪,不斷違反法律所課義務,甚至殺警奪槍再持以強盜,對人民對法秩序之信賴及遵法意識造成莫大衝擊與破壞。
被告加重強盜殺人、殺人犯行之危險,已不幸在被害人凃明誠、曹瑞傑之死亡結果中實現。被害人凃明誠、曹瑞傑乃是曾經活過,有血有肉、有笑有淚的人,兩人家屬痛失至親,國家、社會更失去兩位盡職、英勇的警察,被告犯行所生損害,至深至鉅。據此,被告本件所犯加重強盜殺人、殺人犯行部分,非以死刑不能充分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