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新聞)【記者陳彥霖/台南報導】2016年7月,台南市漁光里前里長李茂松與友人黃亭皓發生口角衝突,李男持槍射擊黃男,黃男拿魚刀反擊,李男遭刺殺身亡,今(29)日更一審宣判,法官認黃符合正當防衛要件,撤銷二審原審判決,逆轉改判無罪。
更一審判決書指出,一審認被告黃亭皓無殺人或重傷被害人李男之故意,僅有傷害之故意,且被告所為構成正當防衛,但防衛過當,判被告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上訴審認被告有殺人之未必故意,撤銷一審判決,認被告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三審以李男持改造手槍,近距離朝被告射擊,李男排除槍枝卡彈障礙後,被告面臨隨時有遭射殺之立即危險,乃隨手自身旁桌上取得魚刀,迅向李男反擊抵禦而連刺2刀,其中第2刀刺中其胸腹部,以使李男喪失繼續射擊之能力;被告行為是否出於防衛自己生命目的所需之必要行為,而屬正當防衛,確有斟酌之餘地等理由,撤銷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上訴審判決,發回審理。
李男於民國105年7月30日21時許,因與被告黃亭皓口角及肢體衝突,心生不滿,離去衝突現場後,以不詳方式取得非法改造手槍1把,隨即返回現場,持槍抵住被告頭部,被告撥開後,李男隨即對被告射擊1發,擊中被告左手臂後,欲再度擊發時,發生卡彈情況,隨即排除卡彈障礙,欲再度射擊第2槍,被告見狀,持放置於現場之魚刀1把揮刺李男左上臂、右上腹2刀,李男受傷後持續與被告扭打,並試圖再擊發1槍未果後,與被告拉扯扭打而不支倒地,經現場目擊證人報警處理並送醫急救後,李男於105年8月3日不治死亡。
按對於現在不法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之行為,不罰,刑法第23條前段定有明文。更一審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行為符合正當防衛,依法應判決無罪。
更一審合議庭法官改判無罪之理由,李男持槍進入被告住處,以槍抵住被告頭部,被告撥開後,李男隨即開槍射擊而擊中被告左手臂,且李男並未因此停止射擊,仍持續操作槍枝,雖有卡彈情況,然已立即排除,李男所為,屬於對被告生命權侵害之現在不法行為。
被告面臨生命權遭威脅之侵害,依法得實施正當防衛行為,法官考量李男持槍射擊,危險性極高,且可能發生難以挽回之後果,而被告現場僅有魚刀足以有效反制李男之攻擊行為,且依現場狀況及事後採證鑑定結果,被告僅於李男擊發第2槍枝失敗之際,揮刺李男2刀,魚刀隨即掉落,之後並無其他攻擊行為,其防衛行為並未過當。
基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關於生命權保障之規定,及第36號一般性意見之指引,面臨生命權無理剝奪之侵害時,並無犧牲自己性命以保全他人性命之義務,法官認為被告於生命權遭受嚴重緊急侵害時,採取保障生命之反擊手段,並無逾越必要性與相當性之要求,合於正當防衛之要件。
因被告行為符合正當防衛要件,屬欠缺違法性而不罰,依法應判無罪。本件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