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新聞)【記者 惲 朋 /嘉義報導】 嘉義縣民雄鄉代會主席周榮茂遭疑自104年2月起,藉購辦茶葉、酒品、香腸禮盒及訂購宴席餐飲方式,分別以虛報、低價高報或以少量報多量方式,利用取得空白農民出售農產物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收據等填載不實內容,再將不實收據請領公款核銷,詐取公款共新臺幣133萬7180元,遭嘉義地檢署指揮偵辦並覊押禁見在監後,提起公訴並將建議續押。
嘉義地檢署表示,鄕民代表會主席周榮茂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陳靜慧檢察官指揮嘉義縣調查站偵辦,涉虛報或浮報採購詐領公款案,經密集傳訊相關證人及勘驗證物後,業經偵查終結,被告周榮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
地檢署指出,周榮茂自民國104年2月起,藉購辦茶葉、酒品、香腸禮盒及訂購宴席餐飲之方式,分別以虛報、以低價高報或以少量報多量之方式,利用取得空白之農民出售農產物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收據等填載不實內容,交由不知情之該鄉代會何姓出納收受,而行使該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致何姓出納誤為確有購入茶葉、酒品、香腸禮盒或宴席餐飲,再將該不實收據黏貼於性質上屬於公務員登載文書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後,復交予不知情之該鄉代會李姓會計辦理請領公款核銷程序後,再將領得之現金交付予周○○。
地檢署說,周榮茂詐取公款,共計新臺幣133萬7180元。其4類犯行包括:購辦茶葉部分:自104年4月起至110年6月止,以虛報或低價高報、以少量報多量方式,每次以2萬6400元至9萬9300元不等之金額,向鄉代會虛報或浮報金額詐領公款共18次。購辦酒品部分:於108年1月間,未實際向酒商採購酒品,竟以該酒商之空白銷貨憑單填載數量30瓶,每瓶單價1,550元之總價 4萬6,500元之不實內容,向鄉代會虛報詐領金額4萬6,500 元。購辦香腸禮盒部分:自104年2月起至109年9月止,以虛報或低價高報、以少量報多之方式,每次以3500元至6萬8400元不等之金額,向鄉代會虛報或浮報金額詐領公款共8次。訂購宴席餐飲部分:於107年10月、110年2月、110年10月,藉由訂購宴席餐飲之機會,以浮報桌次或偽填採購餐點之方式,每次以3500元至9萬7500元不等之金額,向鄉代會虛報或浮報金額詐領公款共3次。
地檢署指稱,周榮茂累計30次犯行,所犯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
地檢認周榮茂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而犯之,依刑法想像競合犯規定,應從一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被告上開30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並將周○○詐領犯罪所得共133萬7,18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周榮茂遭嘉義地檢署提起公訴,建請法院予以從重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並續行羈押禁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