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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仁德槍擊命案二審改判 涉案7人刑度均減

【記者陳聖璋 / 台南報導】發生於2019年8月的台南仁德槍擊命案,兩派人馬因賭博糾紛,持槍談判,雙方相互開槍火拼,王姓男子胸部中彈身亡,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30)日宣判,涉案7人各判處5年10月至11年6月不等之徒刑,相較一審刑度均減,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原判決關於陳晨木、黃建仁、陳國泰、張永森、謝台生、李福祥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陳晨木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1年6月(原判14年6月);黃建仁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1年(原判13年6月);陳國泰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1年(原判13年6月);張永森共同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1年(原判12年6月);謝台生共同犯殺人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年10月(原判5年6月、6年6月,定應執行刑7年6月);李福祥共同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5年10月(原判5年4月、5年4月,定應執行刑6年4月)。

二審改判理由,被告謝台生、李福祥與王崇男自始均出於共同持有本案槍彈,以實行殺人行為之同一犯罪目的而為之,對他人行為視為自己行為,且有部分行為合致,是其等係以一殺人未遂行為,同時殺害陳晨木、張永森未遂,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殺人未遂罪處斷,並非數個殺人未遂犯行,原審論以2罪,尚有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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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現場。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被告陳晨木、黃建仁、陳國泰、張永森4人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各同意賠償45萬元,有本院調解筆錄、匯款單在卷可按。其中被告陳晨木、黃建仁、陳國泰依約履行和解條件,被害人家屬表示原諒,另被告張永森因放在被告黃建仁處之金錢性質究竟為何,未能釐清以致尚未履行,業據其供明在卷,亦非無意願賠償,此一有利被告4人之量刑因子,原審未及審酌。

被告6人否認犯罪,猶執陳詞提起上訴,雖無可取,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審法官審酌被告黃建仁、陳國泰、張永森、陳晨木明知本案扣案步槍A槍及子彈有強大殺傷力,被告李福祥、謝台生等人亦明知G槍、H槍及子彈具強大殺傷力,該等槍、彈極易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危險,竟僅因賭博糾紛,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而各自事先準備上開扣案槍彈至被告黃建仁住處進行談判。

被告黃建仁、陳國泰、張永森及陳晨木共同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推由被告陳晨木持用A槍,而被告李福祥、謝台生及王崇男共同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推由被告謝台生持用H槍、王崇男持用G槍,王崇男一下車即至被告黃建仁住處後門防火巷,持G槍近距離朝被告張永森射擊,幸未致張永森於死。

被告陳晨木持A槍自屋內至屋外馬路上接續擊發6槍、被告謝台生則對被告陳晨木開槍擊發1槍,於光天化日下在民宅及公眾來往之路邊接連相互開槍射擊,非僅無視我國法規禁令,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及秩序,且對於彼此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更造成王崇男因而中彈死亡,對王崇男家屬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所為甚無可取。

考量被告黃建仁、張永森、李福祥犯後否認犯行,被告陳晨木、陳國泰、謝台生則坦承部分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審酌被告黃建仁於本件居於提供談判場地、召集人手並指示分配本案槍枝部署之主導地位,被告陳國泰為提供殺傷力強大之步槍A槍及子彈等槍械之人,更聯繫原與本案並無相關、具陸戰隊背景之被告陳晨木到場使用A槍射擊,其於本件犯行中亦居於不可或缺之地位。

而被告張永森則為本件賭博糾紛之直接事主,且亦與被告黃建仁、陳國泰、陳晨木共同謀議及參與分工之人,被告陳晨木則係實際使用A槍並開槍射擊之人,而被告李福祥與王崇男均為賭博糾紛實際受損失之人,且與被告謝台生共同謀議談判抓人,並由王崇男準備本案G槍、H槍及子彈,由被告李福祥找不知情之邱爾文提供交通工具至現場後,推由王崇男對被告張永森開槍射擊、由被告謝台生對被告陳晨木實際開槍射擊等情,以及其等各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等犯罪情狀,被告黃建仁、張永森、陳國泰、陳晨木4人於本院與被害人王崇男遺屬達成和解,除被告張永森外,已依約履行賠償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6人各自之前科素行、於本院審理中所分別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況,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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