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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恐怖情人殺死女友母 一審遭判15年6月

【記者陳聖璋 / 台南報導】黃恩家因不滿詹姓女友提出分手,於110年3月25日清晨,持刀前往女友住處談判,被女友母親陳婦發現,進而發生爭執,黃嫌竟持刀刺殺陳婦多刀,逃逸時毆打女友阿嬤致其跌倒,並持刀劃傷女友,台南地方法院3日下午5時宣判,判處黃嫌應執行刑15年6月。

判決書指出,黃恩家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8月。就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15年6月。

黃嫌的詹姓女友欲結束彼此之感情關係,黃嫌為使詹女感到害怕而回心轉意,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以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傳送,「你現在堅持想結束,我就毀掉,你敢賭嗎;今天我要你的命你也能接受是不是;你只有繼續的餘地,想結束拿命來換;……我乾脆一槍把你斃了不就完事;你不要,我就讓你活不了今天」等內容之訊息予詹女,而以此加害生命之詞句恐嚇,致詹女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因詹女避不聯絡,黃嫌於110年3月25日清晨7時許,攜帶鋼刀1把(刀長29.5公分)侵入詹女住處,走上二樓通往三樓之樓梯間躲藏。為詹女之母陳婦發現,黃嫌迅速逃離該處並免遭陳婦攔阻,以右手持鋼刀正面攻擊陳婦,致陳婦受有左臉頰及左頸、下顎之割傷。

陳婦轉身往樓下逃跑時,以右手持鋼刀自陳婦背後,連續朝右肩背部及右背部刺下,致陳婦受有右肩背及右背部之穿刺傷害,其中一刀刺進陳婦之右肩背部,切過肩關節並切斷肱動脈,造成右側腋窩皮下出血18乘8公分;陳婦經送醫急救,仍因銳器穿刺傷合併肱動脈斷裂導致低容積性休克,而於同日10時8分許宣告死亡。

黃嫌於下至二樓時,撞見因聽聞陳婦叫聲而出房察看的詹女祖母,為順利逃往一樓,出拳攻擊詹女祖母,致詹女祖母跌倒在地,並因此受有左頭皮撕裂傷、左臉撕裂傷、牙齒脫位、右手挫傷等傷害。

黃嫌於一樓發現詹女,為免詹女對外聯絡並離去,以鋼刀抵住詹女頸部並強行取走其手機,復對詹女恫稱,「這一切都是妳逼我的」等語,而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詹女自由離去及使用行動電話之權利,並以上開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詹女,致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詹女並因此受有前頸部擦傷之傷害。

詹女擔心其母陳婦之生命安全,要求黃嫌交付行動電話以聯絡消防局派遣救護車前來救護陳婦後,乘隙致電其前夫黃男求救,復於黃男到場與黃嫌周旋時,乘機撥打電話向警方報案;待員警趕至現場後,於同日8時13分許,在附近之某圖書館前逮捕黃嫌,並當場扣得鋼刀1把。

黃嫌於開庭時坦承有恐嚇危害安全、傷害、強制等犯行犯行,否認有殺人之犯意,但有證人證詞及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佐,法官認事證明確,被告辯解均無可採,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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