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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林姓女童遭虐打致死 聲押結果揭曉

【記者 陳聖璋、陳彥霖 / 台南報導】台南3歲多林姓女童疑遭虐致死,檢方訊後以女童方姓生母、胡姓同居人涉殺人罪嫌重大,有逃亡、滅證及串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今(1)日下午,台南地方法院裁定胡男羈押禁見,方女因懷孕5個月以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 款之情形,裁定無保、限制住居。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林福來表示,胡姓被告經法官訊問後,法官審酌被告對檢察官聲請羈押所據之事實承認與否之態度,以及相驗屍體證明書、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診斷證明書、醫院病歷等資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相驗照片、扣案好神拖拖把照片及扣案證物,足認胡姓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傷害致死罪、刑法第286 條第3項凌虐致人於死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等罪嫌疑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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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姓生母及胡姓同居人坦承動手虐打。
(圖/記者陳彥霖翻攝)

又胡姓被告所供行兇過程與同案方姓被告所述顯有出入,且與卷內事證不符,尚待後續調查釐清,案發後復將現場打掃清潔、送醫前並更換被害人衣物,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具羈押之原因,本院認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羁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林福來指出,方姓被告經法院訊問後,法官審酌被告對檢察官聲請羈押所據之事實承認與否之態度,以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診斷證明書、醫院病歷等資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相驗照片、扣案好神拖拖把照片,及扣案證物,足認方姓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傷害致死罪、刑法第286 條第3項凌虐致人於死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等罪嫌疑重大。

惟依方姓被告之供述,其已懷孕22週3天即5月以上,並有診斷證明書及病歷附卷可參,足認方姓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 款之情形,依同法第101條之2規定,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本院諭知方姓被告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如有變更住處,須向檢察官或法院申報。

檢察官31日會同法醫對林姓女童進行司法相驗,初步相驗發現女童頭、胸、腹、臀部及四肢均有大面積瘀血,頸部及口、鼻也都有捏掐及出血痕跡,研判是以棍棒及徒手方式傷害造成。

《觀傳媒》提醒您: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或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保護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處理,救援兒童脫離危機。
※ 拒絕暴力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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