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聖璋 / 台南報導】國內汽車燈具大廠林姓負責人為申請股票上市、櫃,設立投資公司入股另一家光電公司取得過半股權,林男等人為避免遭該公司先前違反反托拉斯法案件波及,竟透過紙上公司交易,製作不實財務報告,又為掩飾無實際進出貨,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涉犯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等罪,日前南檢偵查終結,將林男父子等人提起公訴。
該光電公司原係電腦電源供應器之製造及銷售商,因97年金融海嘯致連年虧損,面臨經營危機;而該汽車燈具大廠,原欲於97年間申請股票上櫃後再轉上市,惟該車燈大廠及其海外子公司、林姓負責人,因在美國涉嫌操縱車燈產品市場價格,遭美國司法部以違反反托拉斯法進行調查,該車燈大廠因此難於國內申請股票上市、櫃。
林男遂與周男(該光電公司負責人)達成合作共識,商議由林男入股該光電公司,該公司則配合轉型外銷該車燈大廠之相關車燈產品,為避免車燈大廠在美國所涉之反托拉斯法案件波及光電公司,故由林男先出資另成立投資公司,再以該投資公司名義入股光電公司。
周男配合於100年3月23日、8月29日,2次召集光電公司董事會,辦理該年度第1次及第2次私募,並以林男開設的投資公司為私募之應募人,第1次私募所需股款,由林男調集資金後,存入其投資公司帳戶,再行匯入光電公司帳戶繳納股款。
第2次私募除周男自行出資336萬元外,其餘私募所需股款,林男調集資金,並以其個人定期存款存單作為擔保後,向銀行貸款1億6,000萬元予林男之投資公司,再匯入光電公司帳戶繳納股款,製造前揭2次私募形式上係由周男掛名董事長之投資公司擔任應募人之外觀,惟實質上均係林男透過投資公司名義持有光電公司股份。
100年9月間,林男取得光電公司過半數股權並實質控制該公司後,為增加光電公司營業額,陸續移轉原屬車燈大廠之北美洲地區客戶予光電公司,惟林男為避免交易遭外界查覺而致光電公司受車燈大廠上述反托拉斯法案件波及,決議由另一位周男先設立紙上公司,車燈大廠與其它公司及光電公司再透過紙上公司互為交易,林男並同意周男可從中獲取交易價金千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不等之價差作為報酬。
光電公司各期之財務報告分別經由時任光電公司董事長、經理人、會計主管等人核章,聲明內容並無虛偽或隱匿後,送交予不知情之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核閱或查核完竣,並出具核閱或查核報告後,由光電公司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並公告,使光電公司申報及公告之100年度至107年度第1季財務報告之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而足生損害於證券交易市場投資人之正確判斷及主管機關對於光電公司財務報告查核之正確性。
林男等人均明知周男所分別設立之3家公司,純係配合車燈大廠用以掩飾與光電公司間交易之紙上公司,各家公司間並無實際進出貨之事實,相關交易均係由車燈大廠主導決定各項交易內容之品項、價格及數量等情,渠等竟共同基於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車燈大廠及另一家光電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A、B公司,並據以向A、B公司請款,再按車燈大廠指定之比例加成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光電公司,並據以向光電公司請款。
同時另由光電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甲公司,並據以向甲公司請款,再按車燈大廠指定之比例加成後,開立甲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予車燈大廠及另一家光電公司,並據以向車燈大廠及另一家光電公司請款,而以上揭間接交易之方式掩飾車燈大廠及另一家光電公司與光電公司間之交易。
南檢偵辦期間,林男否認有違法行為,供稱公司財務全部授權給另名楊姓被告,該光電公司由被告周姓負責人負責規劃,他沒有主導,光電公司相關財務報表係由周姓負責人負責,他也沒有干涉,也無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