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聖璋 / 台南報導】107年9月,成大醫院體循師林光宇持刀刺傷同事陳彩鳳,一審判處林光宇有期徒刑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則判林光宇休職半年;109年3月10日,二審撤銷原審判決,改依殺人未遂罪重判林光宇2年10月,昨(12)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林光宇遭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定讞。
獲悉判決結果,林光宇表示,「這是我應得的,尊重法官的判決,讓此事告一段落,民事部分也都賠償給陳彩鳳了,家人難免會擔心,但仍會繼續支持我,服刑完應該會去私人診所服務」。
成大醫院表示,針對林光宇持刀刺傷同事案,最高法院於8月12日駁回上訴,林光宇判決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定讞,成大醫院尊重司法機關審理的結果,並持續關懷同仁心理健康,為建構友善的工作職場環境努力。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對於相關事證的採駁已清楚說明,詳述何以認定林光宇有殺人的故意,以及不採信林光宇自辯沒有犯意的理由,量刑也是適法裁量,沒有違誤法令,認定林光宇上訴不符合三審的法定理由,因此駁回上訴。
二審判決書指出,林光宇具有醫療專業背景,自然知悉持該銳利並質地堅硬、不易斷裂之蝴蝶刀,朝人體胸、腹部猛刺,足以刺穿胸腹壁而重創其內器官運作而危及生命。
經在場人阻止,林光宇仍未罷手而持續朝陳彩鳳胸、腹部猛刺,均足徵被告持刀下手之兇狠,並造成陳彩鳳7處刀傷,均難謂林光宇無非置陳彩鳳於死之客觀情狀,法院合議庭認為林光宇主觀上具有殺人之故意,原審僅認定其成立傷害罪,即有不當,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法院予以撤銷改判其殺人未遂罪。並考量林光宇所持以行兇之蝴蝶刀刀刃堅硬且已開鋒並一體成形,實足作為殺人犯案之兇器,且殺傷力非弱。
林光宇迭次主張因陳彩鳳負責心臟外科行政業務,並與主任羅傳堯共事較久為由,認定告訴人有意影響其他同仁,而排擠其或有工作上之刁難各節,經法院調查後,均難認有據。
縱認監察院調查報告指責羅傳堯身為主管階級,就林光宇以名譽權受損而向同事呂宜蓁提起刑事告訴乙事處理有所疏忽,採認成大醫院未確實通報而有不當情節,亦難認與陳彩鳳有關,是林光宇主觀認定其遭陳彩鳳職場霸凌而為本案犯罪動機,尚乏具體實據而難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