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惲朋/嘉義報導】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提升臺北市、新北市新冠炎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到5月28日止,嘉義地院為避免人員流動,造成疫情防堵困難,針對主事務所或住、居所位於臺北市、新北市之律師及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28日前的庭期將採改期或取消措施。
嘉義地院表示,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提升臺北市、新北市新冠炎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到5月28日止,為避免人員流動,造成疫情防堵困難,針對主事務所或住、居所位於臺北市、新北市之律師及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如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自即日起至5月28日止出庭,即採三項措施。
地院指出,三項措施分別為:一、先請各股書記官查明有無於上述期間傳訊主事務所或住、居所位於臺北市和新北市之律師及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除具時效性、緊急性、必要性之案件外,秉持防疫優先之原則,彈性調整庭期。如屬上述情形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請注意是否改定或取消庭期,並建議主動向地院聲請改期,避免遺漏。
二、就改定或取消庭期之案件,將儘速於官網上公告相關案號,並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三、對強制執行案件,如於上開期間有通知臺北市、新北市地區的當事人或關係人到院詢問,比照上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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