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總統車隊年初行經嘉義縣水上鄉時,民眾站在路邊揮舞長杆國旗,遭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依「公共危險罪」函送法辦。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偵訊後,認方男子行為「未造成交通不便,也未達損害道路、壅塞道路」予不起訴處分,引發輿論揮舞國旗即移送法辦的熱議。警方提說明,澄清係因3公尺的長桿有影響安全顧慮。
今(110)年1月22日蔡英文總統車隊行經嘉義縣水上鄉,一名方姓民眾在車隊經過時,站在路邊揮舞國旗,結果警方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法辦。經檢察官偵訊後,認方姓男子的行為並未造成交通不便,也没有達到損害道路、壅塞道路的事實,最後裁定不起訴處分。
輿論對民眾揮舞本國國旗,却遭警方移送法辦,頗不以為然的引發討論,嘉義縣警察局今(19)日對案情提出說明表示,方姓民眾於台一線路旁揮舞國旗,其所持用之伸縮旗桿長約3公尺餘,雖其站立於路旁,惟其所揮舞之區域已延伸至一般車輛所使用道路,對來往車輛有引發「致生公眾往來危險」之虞。
警方指出,國旗於本案係方民使用之工具,移送意旨係其揮舞行為恐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與所懸掛之物品是否為國旗無關,絕非輿論所稱揮舞國旗即移送法辦。
警方強調,本案當時請示檢察官,指示以現行犯移送,故將相關事證調查完成後,即報請該署偵辦,對檢察署最後以罪嫌不足所作成之不起訴處分表示尊重,並將作為日後勤務及執法作為的參考,籲請鄉親有任何政治訴求,應循合法及正常管道且和平理性表達,勿造成公眾或特定對象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