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勞工局提醒雇主「徵才薪資」須揭示 刊登面議需逾4萬元以上

(觀傳媒中彰投新聞)【記者廖妙茜/台中報導】雇主徵才時,刊登的職缺薪資待遇時會出現「面議」或給薪「範圍很廣」,以致求職者在面試時,才得知期望中的待遇與實際薪資落差很大,感到受騙或產生爭議。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無論於何種平台求才,只要職缺每月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都應公開揭示薪資範圍。

勞工局長林淑媛表示,為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讓求職者在面試前就可得知最低起薪金額,據以評估是否前往應徵,降低勞雇雙方媒合成本,《就業服務法》已明文規定薪資揭露相關事宜,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徵才資訊,雇主或刊登職缺的人資人員都應落實薪資揭露的作法,避免觸法。

勞工局指出,經常性薪資是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獎金,其中並不含加班費。曾有民眾反映某餐廳於臉書刊登徵才廣告,外場工作人員職缺資訊標示「薪資面議」,但經詢問後,發現此職缺薪資含加班費後才會超過4萬元;餐廳誤以為經常性薪資包含加班費,但實際上未達4萬元,卻未於徵才廣告告知薪資範圍,已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薪資揭示規定的行為。

勞工局提醒,雇主招募員工時,不論在臉書社團、Line徵才都要說明職缺薪資範圍,且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的方式呈現,若以區間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5,000元為宜。例如,雇主徵求機台操作員2名,可寫無工作經驗者,月薪2萬8,000元,有2年經驗者,月薪3萬2,000元;或揭示薪資範圍為2萬8,000元(無工作經驗者)至3萬2,000元(具2年經驗者);或以最低可得薪資月薪2萬8,000元呈現。每月薪資未達4萬元,若未敘明清楚薪資數額,可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局補充,雇主如需瞭解更多揭露薪資相關資訊,可至勞工局網站查看「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及「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規定常見問答集」(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61032/Lpsimple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