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專技國考實習認定基準法規位階 許舒翔:維護應考人權益

(觀傳媒台北新聞)【記者潘明賜/台北報導】考選部今(16)日在考試院長黃榮村主持的例行院會中,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實習認定基準規定辦理情形及精進措施」為題,進行專案報告。考選部長許舒翔(如圖)報告指出,經通盤檢討各類醫事人員、獸醫師、社會工作師、法醫師考試應考資格中的實習認定基準規定,凡是現在仍然以另訂行政規則(即實習基準認定要點)規範的考試,將全面修正考試規則附表,以提升規範位階。

考選部指出,考試及格取得執業資格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民眾提供專業服務,保護人民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等安全,對於其實作能力有一定的要求。基於不同職業特性,對實作能力的要求有不同規範,其中以直接提供醫療及福利等各類照護、病理檢驗為主要業務的專技人員計22類科,在專業養成教育階段,就非常重視實作能力的養成。所以,在國家考試應考資格條件的規定中,除了要求必須具備畢業學歷之外,還要求必須經在學期間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才能報名參加考試。

22類科專技人員,包括各類醫事人員(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助產師、營養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驗光生)、獸醫師、社會工作師及法醫師。

考選部表示,基於實習認定基準屬於應考資格的一環,為了維護民眾應考試及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權利,考選部通盤檢討前述22類科考試應考資格中的實習認定基準規定,凡是現在仍然以另訂行政規則規範的考試,將全面修正各種考試規則提升規範位階,同時也可以讓民眾更方便查詢應考資格及實習認定基準,安心準備考試。

考試委員一致指出,實作能力對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具有重要性,對尚未明訂實習認定基準之類科,應主動積極邀集職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專業團體對實習制度訂立統一規範。

考選部也指出,由於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職業管理法律(如醫師法、藥師法等…)均規定必須考試及格才能取得執業資格或使用其職業名稱,基本上涉及憲法工作權的限制;各種專技人員考試的應考資格規定,涉及對於應考試權的限制,考選部將持續檢討改進,維護人民應考試之權利外,並能確保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的專業素質。

考試院院會今日也通過,11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牙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考試、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助產師、心理師考試,定於7月22日至24日分梯次在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及花蓮等5考區同時舉行。

另外,考試院院會今日通過,11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公共衛生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定於7月29日至31日舉行。(圖/考選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