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撤銷碩士學位 林智堅律師提4項聲明

(台北新聞)【記者潘明賜/綜合報導】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台灣大學碩士論文涉及抄襲事件,台大9日宣布,學術倫理審定會決議認定林智堅抄襲,並撤銷碩士學位及論文。林智堅下午3時與競選總幹事鄭運鵬、律師黃帝穎等人,在民進黨中央黨部召開記者會提出說明。林智堅表示,他很無辜,是個受害者。凌晨零時30分才委任律師向台大表達,將於11日或12日到台大學倫會說明email事證,卻被台大突襲公布審查結果。審定委員會召集人、社科院長蘇宏達未審先判。晚上林智堅又在臉書發文表示,心情非常沉重。

林智堅指出,台大在記者會中指他所提的資料,無法證明他是原創寫作者,不能作為證明,而且認為余正煌先發表論文,因而認定是他抄襲,後者抄前者。當時指導教授陳明通向他拿2月1日的初稿,如果他不提供的話,哪來的抄襲?民調是他提供的,若沒有民調資料,余正煌如何完成論文。

林志堅並在臉書表明,他再次重申立場,他研究自己的選舉,使用自己的民調數據,不存在抄襲的問題,也不必抄襲。過去這段時間,他也相關證據提供給台大學倫會,同時也全部公開。但很遺憾,台大不採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僅用畢業時間判斷,他很遺憾也難以接受。

林智堅委任律師也提出4項聲明摘要如下:

一、社科院長蘇宏達未依法迴避。審定委員會召集人蘇宏達在審定委員會審定之前,即藉撰寫公開信之方式,評論、指稱並定調林智堅論文案為「抄襲醜聞」(plagiarism scandal),未經調查、審定在先,依法自應迴避。

二、學倫會審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客觀義務。台大學倫會竟對有利於林智堅證明著作在先的公證書等客觀證據,未有一律注意,無視相關文字確係林智堅先予撰寫,而非引用他人文字、資料之情形,僅機械式以論文口試前後時間比對,即草率認定抄襲,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

三、學倫會曲解保密規定,無異黑箱作業,既漠視當事人權益,又欠缺有效監督機制擔保,有失公正。台大學倫會曲解學倫要點保密規定,使當事人無從知悉委員會及其成員,究係依何程序及標準組成及遴聘?又遴聘之委員為何人?是否適格?與本案有無利害關係?是否有偏頗之虞?凡此攸關程序正義與嚴謹性之諸多重大問題,當事人均毫無所悉,遑論行使程序異議權或申請迴避,以確保程序之公正。

四、學倫會組織與程序公正客觀有疑,卻有撤銷學位之權限,違反比例原則。學位授予是嚴肅的法定程序,也經過包含校內外口試委員的專業判斷與決定,而學術倫理如果涉及撤銷學位,在審定委員的組成及處理程序上,至少要有相對應的組織及程序保障作為擔保,否則在委員會的組成、程序都不嚴謹情況下草率審定,最終卻有權撤銷學位,顯然輕重失衡,有違比例原則。(照片取自林智堅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