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OK超商店員踩踏包裹還「沾尿」 消保官:可提告求償

(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東區1家OK便利超商店員惡意踢踩民眾包裹,甚至主管疑似唆使店員將包裹「沾尿」,並將惡搞影片上傳內部群組,台南市政府消保官指出,目前尚未接獲民眾投訴,惟此案涉及「毀損」,民眾可舉證後提出刑事告訴「毀損」、民事告訴「侵權」,或以消保法提出申訴,確保自身權益。

從影片畫面看到,店員將客戶的包裹狠摔到地上,接著踢往倉庫角落,再用力踩踏包裹,不僅店員惡搞破壞,甚至傳出公司主管唆使店員將包裹拿處馬桶「沾尿」,惡搞破壞影片上傳至公司內部群組,影片外流使其惡行曝光。

台南市政府消保官指出,目前尚未接獲投訴或檢舉,但從媒體報導研判,已涉及「毀損」,但物品毀損最關鍵的是需「舉證」,當事人若有明確事證,可以提告刑事毀損、民事侵權,或依消費者保護法申請調解。


▲台南1家OK便利超商店員惡意毀損民眾包裹。
(圖/民眾提供)

消保官指出,本案係消費者委託物流交寄送貨,超商算是物流的一環,以本案來說,包裹受毀損,應由寄件人(賣家)提出,而非收受人(買家)提出,因寄件人才是本案當事人,包裹託運寄交過程中受損,寄件人有權要求物流賠償,收受人這方,須切記收件要注意包裹、物件是否包裝完整,外觀是否有明顯瑕疵,如有前述狀況,可以拒領並通知寄件人處理。如領回,開箱時須全程以手機錄影蒐證,如發現有問題,即據以退還寄件人(賣家),讓寄件人向物流業者求償。

消防官提醒,一般網購物品,賣家(業者)、買家(消費者)皆需注意,因貨品「毀損」引起消費糾紛時有所聞,但到底是賣家出貨時物件就有問題?還是物流運送過程中受損?還是買家(消費者)處理不當所引起?皆需仰賴「舉證」釐清相關責任,建議買賣雙方及物流都要特別注意,以減少或避免相關糾紛。

針對毀損物品,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為刑法上之毀損器物罪,或稱為一般毀損罪。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處理,第一節申訴與調解第43條,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OK便利公關指出,該客訴案已與客戶達成共識並取得諒解,這起突發事件違反公司服務原則,公司對此事感到抱歉,已加強對員工教育訓練,公司也依規定對該名員工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