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友被打持槍殺人 台南謝姓男子遭判無期

(台南新聞)【記者陳彥霖/台南報導】台南男子謝啟文陪楊姓友人一同開車前往台南市七股區,與張姓男子談判,過程中謝男持土製鋼管霰彈槍,槍擊張男致其身受重傷,送醫不治死亡;台南地方法院25日宣判,謝啟文被依殺人罪、槍砲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判決書指出,謝啓文(25歲)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終身。

被告謝啓文於103、104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自友人處取得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1支、經拆解之非制式手槍1支、具殺傷力之鋼管槍2支、槍枝組成零件金屬彈匣1個、已貫通之金屬槍管1支,及具殺傷力之子彈、霰彈各1顆後而持有之。


▲警方在案發現場蒐證。
(圖/記者陳彥霖翻攝)

110年9月29日晚上11時許,謝啓文應友人楊男(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邀約一同開車前往台南市七股區台17線西側支道與市道173線道路交會口旁,與被害人張男談判,張男到場後即持電擊棒追打楊男。

楊男向謝啓文求援,謝啓文前已知張男尋釁楊男而心生不滿,見狀即持藏放在車內之鋼管槍(槍膛內有散彈1發)朝向張男,張男上前搶奪該鋼管槍過程中,謝啓文將後段撞針鋼管推向前段鋼管擊發霰彈底火,致槍膛內之霰彈朝向張男右上腹擊發,而受有右側血胸、肝、橫膈膜出血等傷害。

張男因右上腹接近性散彈槍傷合併骨折、內臟撕裂傷及大出血,導致低容積性休克,形成多重器官衰竭,不治死亡。

法官審理時,被告坦承非法持有槍彈及持鋼管槍朝被害人射擊,然認僅涉犯過失致死犯行,否認有殺人犯行,惟有證人證詞及現場照片、槍枝鑑定書、診斷證明書、現場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等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佐,且被告於衝突時,槍管朝向被害人,於被害人欲上前搶奪槍枝時,係將後段撞針推向前段鋼管擊發霰彈底火,傷及被害人體內重要臟器而死亡,其鋼管槍之擊發顯非出於過失,主觀上具有不確定之殺人故意甚明,故認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並非素行不良之人,僅因被害人屢屢惡待友人楊男而積憤,並目睹被害人追打楊男而生難以隱忍情緒,持鋼管槍射殺被害人,致被害人傷重不治死亡,造成難以挽回之結果,並致被害人家屬承受頓失親人之痛苦及遺憾,考量本件犯罪情節較之其他殺人案件情節尚非屬最重大,且被告雖否認殺人,惟坦承非法持有槍彈、槍枝零件及槍擊犯行,非無可教化而應永久與世隔絕,判處被告殺人犯行判處無期徒刑。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