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到生活費竟縱火燒妻女 台南惡質夫遭羈押

(台南新聞)【記者陳聖璋/台南報導】19日凌晨,台南官田區信義街一棟一樓平房發生火災,竟是67歲的陳姓男子屢向妻女索討生活費未果,心生不滿持汽油桶前往妻女住處縱火,所幸被害人洪婦等4人及時逃生,陳嫌遭警方逮補送辦,檢察官以公共危險、殺人未遂、傷害、毀損等罪嫌向台南地方法院聲押陳嫌獲准。

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陳姓被告經法官訊問後,就購買汽油放火燒燬現由其妻、女、孫子(下稱被害人)居住之住宅,並出手毆打被害人之事實坦承不諱,惟否認有何殺人之犯行。

法官認為,被告持先前準備之兩桶汽油桶,在案發當天凌晨3時許,分別潑灑於被害人住處後門及前門,再陸續至後門及前門點火燃燒,被害人等見住宅起火燃燒之際,欲自前門逃離火場時,被告在前門出手毆打被害人等情事觀之,被告明知遭燃燒之住宅係有人居用,在深夜休息較無警戒心之時機放火,又均將前後門潑灑汽油放火,以圖阻礙逃生,被告辯稱無殺人之犯意,實屬飾詞卸責,並不足採。


▲向妻女索討生活費未果,惡質夫竟縱火。
(圖/記者陳聖璋翻攝)

法官指出,本案並有羈押聲請書附件「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殺人未遂罪、傷害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殺人未遂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被告將來果因該罪經起訴及判刑,則未來量刑可能非輕,基於人性畏罪心理,非無以逃亡而規避刑責之可能。

被告否認殺人未遂罪犯行,所供避重就輕與飾詞卸責,規避刑責之意圖明顯,且被告於案發後即逃匿無蹤,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即放火罪、殺人罪之高度可能性,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羈押事由。

法官強調,被告所涉犯行,對社會治安有相當危害,權衡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應認對被告為羈押為適當,以確保偵查、追訴之進行,尚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予以羈押,但未為禁見之諭知。

警方調查,陳男經常對妻子家暴,陳妻過去曾聲請過家暴令,而日前又再度聲請,陳男疑似心生不滿,便丟汽油彈縱火。據悉,陳男女兒逃生後仍心有餘悸,並向警方表示,「是我爸爸放的火」,陳妻也指控目擊陳嫌縱火,2名女兒為了救火還不慎遭灼傷,所幸並無大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