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議員戴寧延押聲明異議 遭駁回並不得再抗告

(嘉義新聞)【記者 惲 朋 /嘉義報導】嘉義市議會議員戴寧因涉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移審到嘉義地院後,遭受命法官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戴寧不服委請辯護律師聲明異議,經嘉義地院裁定「聲請駁回」,並「不得抗告」確定。

戴寧市議員因涉助理費貪汙案,經嘉義地檢署覊押禁見,並偵結依法提起公訴後移審嘉義地院,家人原以為可以停押交保,都準備好豬腳麵線待命迎戴寧過運,誰知案件經嘉義地院在移審當天即召開審議,因戴寧犯罪嫌疑重大、仍有繼續勾串證人的高度可能等由予以續押。經戴寧委任辯護律師提出以(1)依據地方制度法第51條規定,於嘉義市議會會期期間,法院羈押被告前,應先徵詢議會同意,卻漏未徵詢。(2)原裁定僅以「其他證人證述及卷內證人銀行帳戶明細等」理由,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已經違背無罪推定原則。(3)原裁定並未具體說明被告否認犯行與串證之虞的實質關聯性,逕認被告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變造、偽造證據之虞。(4)本案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之對象均已明確記載於起訴書,而所有證人更已具结作證,顯無串證可能,爰請求撤銷原處分,改諭知具保處分等由向嘉義地院「異議聲明」

院方對戴寧的異議聲明經合議裁定「駁回」。院方認為(1)被告於會期前已依法遭受逮捕、羈押,自仍應受司法權之拘束,與地方制度法第51條所定對議員「人身不逮捕特權」並不相牴觸。(2)被告雖否認犯行,然有相關證人證述,及相關金融機構帳戶交易明細等文書證據,被告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3)對照本案之偵查進程,部分證人於偵查中、後期始詳實供述被告涉案情節,並敘及何以偵查之初未坦白陳述之心境等情,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部分證人之虞。被告迄今仍否認犯行,本案證人多與被告有密切的親誼關係,在審判程序中,被告仍有繼續勾串證人的高度可能。(4)被告涉案情節甚深、犯案期間甚長,被告身為民意代表,本應恪守職責,卻涉犯本案,對國家社會所造成之危害程度非輕,權衡後認被告確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並「不得抗告」。

地院發言人周俞宏庭長指出,被告戴寧在嘉義市議會開議前即受逮捕覊押,目前覊押的理由仍繼續存在,基於相同理得繼續覊押,與地方自治法第五十一條不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