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縣地政處涉貪瀆公務員 再羈押張姓公務員及陳姓廠商

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立夫於9月28日偵辦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公務員涉嫌貪瀆,將被告陳姓、張姓及廠商即被告陳姓等3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諭知當庭逮捕並聲請羈押。雲院法官僅就被告陳姓公務員裁准羈押禁見,雲檢即向臺南高分院提出抗告,經裁定發回雲林地院重裁,26日始獲雲林地院裁准羈押被告張姓公務員及陳姓廠商。

雲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江金星指出,承辦檢察官持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就地政處辦公室等處所,執行搜索及查扣相關證物,並傳訊被告即公務員陳某等2人及廠商王某等5名到案;經本署4名檢察官支援偵訊後,認為其中公務員即被告陳某、張某及廠商即被告陳某等3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諭知當庭逮捕並聲請羈押。雲院法官於同月29日,僅就被告陳姓公務員裁准羈押禁見,而被告張姓公務員及陳姓廠商則各交保新臺幣10萬元。

主任檢察官江金星表示,然承辦檢察官認為被告即公務員張某及廠商陳某,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影響公務員清廉甚鉅,且被告等人於搜索前及搜索當日,即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滅證之情節,若無羈押、禁見,顯難續行偵查、審判及保全執行,故於收到雲林地院之交保裁定後,當即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提出抗告,經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抗告有理由,裁定撤銷原審交保之裁定,發回雲林地院重裁。

江金星又說,承辦檢察官隨即指示雲林縣調查站調查官整理搜索所獲證據資料,並予以補強羈押之事實、理由,除提出書面之補充理由外,並於10月26日上午由檢察官黃立夫親自蒞庭說明案情及羈押之必要,始獲雲林地院裁准羈押被告張姓公務員及陳姓廠商。本署檢察官將秉持勿枉勿縱之精神,嚴速偵辦,以期肅清官箴。

雲林縣政府地政處指出,有關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雲林縣地政處公務人員貪瀆案,此案陳技士等相關人員已向檢調說明,經雲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在案,縣府全力配合檢調查辦,勿枉勿縱,杜絕不法情事。由於本案尚在調查階段,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相關細節不便評論,請外界及媒體勿過度揣測。

本案雖於調查階段,縣府已召開並不定時內部宣導,加強同仁法治教育及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應恪守相關規定,杜絕公務人員瀆職等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