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兒虐案消極作為 台南市社會局回應了

本刊獨家報導,108年1月,台南一名1歲男童疑遭保母虐待,男童家屬質疑社工及相關單位隱匿案情。今(109)年8月27日,此案台南地檢署偵查終結,認應不起訴處分,男童母親再向林燕祝陳情,經查,才得知台南市社會局竟然沒有委任律師,消極作為,林燕祝認為該案不起訴,社會局難辭其咎。

台南市社會局表示,本案案發後社會局立即介入調查,並依法處理,主責社工並未有消極作為,應是有所誤解,而社會局亦對兒童保護零容忍,以兒童最佳權益為優先。

社會局指出,本案因受害男童傷害原因及對象不明,且男童身上新舊傷並陳,為維護幼童最佳利益,社會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分別對照護男童的歷任3位保母,於108年1月18日函台南地檢署提出獨立告訴。

第一任保母於109年8月5日經台南地方法院依傷害罪判刑1個月,得易科罰金3萬元;第二任保母排除涉案;第三任保母於109年8月27日經台南地方檢察署認應不起訴處分,對前不起訴處分,社會局局長陳榮枝表示尊重,並強調將再向地檢署聲請再議,以維護兒少公平正義。

針對本案幼童於安置保母期間,仍發生疑遭保母虐待,陳榮枝表示深感痛心,他說,社會局除加強社工對於安置中孩童增加訪視頻率,訪視時留意孩童身心狀況、照顧環境及照顧行為等,對於安置單位或保母,亦會加強照顧人員訓練,若有發現對兒少有不當行為,社會局決不寬貸且依法處理。

本案兒少目前已返家由母親照顧,社會局為確保兒童受照顧情形安全穩定,指派人員定期訪視追蹤兒少受照顧情形,後續亦積極協助母親面對司法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