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超時工作肇事釀三死 交通公司負責人及調度主管一審判有罪

2018年4月22日,國道一號南向308.1公里處,景山交通公司陸姓大貨車司機,因超時工作致精神不濟,撞死2名國道公路警察及接受攔查之貨車駕駛,導致3人死亡,檢察官將交通公司盧姓負責人、林姓副理及陸姓司機,依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2020年7月21日,台南地方法院判決陸男有期徒刑2年,盧及林均判處1年10月。

台南地檢署指出,盧、林二人身為交通公司的雇主、南區(司機)調度,司機之工時是否超過法定延長工時之限制、連續出勤之工作日間有無連續11小時之充足休息時間、每工作7日中有無2日之休息,均將會影響司機在駕車上路之際,其身體及精神狀態良好與否、是否得以集中精神駕車行駛。

倘司機超時工作、工作日間未有充足之休息,則極有可能處於精神不濟之狀態下駕駛,對於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影響甚鉅,尤其在來往車輛均為高速行駛之國道高速公路上,肇致車禍之危險性更高,從而為確保司機個人以及其他不特定用路人之生命、身體以及往來交通安全,相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自屬汽車貨運相關業者以及負責調度司機出勤之人所應負之注意義務。

盧、林2人未遵循前揭注意義務,與陸姓司機之過失駕車行為,導致被害人3人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本案係檢方罕見對於職業駕駛人之雇主,以及調度主管均提起公訴之案件,經公訴檢察官郭書鳴積極公訴蒞庭,終因精緻偵查與公訴蒞庭之努力,使法院認定雇主與調度主管,對於勞工工時應善盡注意義務,不允許雇主漠視勞工法規之規定,未讓勞工有充分休息時間即要求出勤工作,如違反該等注意義務導致事故發生。

除身為勞工之行為人外,雇主與調度主管亦應負擔同等罪責,無法置身事外,如此方能保障勞工之工作權益,也才能確保其他交通用路人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