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工寮違建?!搶救「信賴」危機的一場泡泡夢!?

夏學理教授
前臺師大發言人/所長

在昨(12/20)晚的首場總統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上,就其老家原址現存的工寮違建問題,賴清德主動宣告:「願意把房子交付『公益信託』,優先做為『礦工生活紀念館』」。會後,在接受媒體聯訪時,賴清德又補充說道:「老家『未來』會交付公益信託…,希望用公益信託的方式,把房子作為礦工生活紀念館…,『未來』會委託律師處理這些專業的問題」。

「現存」的工寮違建,在不確知的「未來」,會有哪些專業問題需被嚴肅處理?首先,賴清德得充分釐清的是:該地上物的「使用權」、「地上權」或「所有權」疑義。所謂建物「使用權」,是指當事人僅擁有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權,但沒有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所謂的「地上權」,是指雖擁有房屋的使用權及所有權,但在土地方面,就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至於「所有權」,則指當事人同時擁有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權及所有權。而筆者於此處以「當事人」替代賴清德,乃是因為民進黨發言人張志豪於今(2023 )年9月6日指出:萬里房舍「並非為賴清德主席所有」。

其次,雖然建物權純係依事實認定,且建物之登記,是屬非民法第758條所列:「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任意登記制」,即建物所有權的第一次登記,乃是由當事人秉於自由意志決定,是否要向地政機關提出所有權的登記申請。易言之,所有權的登記與否,並無損於建物係屬當事人私有的事實。

然而,賴清德既已在政見發表會上宣告:「願意把房子交付公益信託」,則依《信託法》之規定,將房舍交付公益信託的最最基本要件,就是必須向地政機關「提出並完成」建物所有權的登記申請,以續辦理產權移轉事宜。另按現行《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之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由此可知,申辦建物公益信託的前提,必須是「完成產權登記」,以利「產權移轉」及「受託人依法繳納稅款」。

但政府為了遏止違建,已自2015年9月1日起明訂:「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地政事務所應依使用執照上之注意事項,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基此,目前矗立於賴清德老家原址上的現有工寮違建,既然並「無『使用執照』及『建物登記』等合法證明資料」,也因此長年導致稅捐機關無法對其徵稅。另在所謂的「未來」,應也無有可能為該一「工寮違建」,取得由建築師開立的「建築物『無違章』建築」之證明,去申辦建物所有權登記。如此,賴清德宣告的「『未來』會交付公益信託…」之說,是不是宛若一場工寮違建的泡泡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