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冤與國賠的鬧劇背後

文/鄭文嵐

俄烏的戰事已持續一百多天,隨著一輪又一輪的制裁,傷敵八百自傷一千的苦果浮現,讓歐美飽嘗通膨的壓力,歐盟各國已迫於國內的民意壓力,紛紛現出「厭戰」的氛圍,反觀國內的選戰,熱度才逐漸加溫當中,桃園市二黨的「空降尖兵」對壘已成形,台北市就在等「一個人」,只要才解隔離的阿中宣布「接受徵召」就要上演三國演義,比起來宜蘭的選情「相對單純」,林縣長挟現任及高人氣的優勢,接受藍營徵召是意料中事,江市長四年前通過民調勝出,最後卻因其「師父」代理縣長,他宣布「讓賢」而退出縣長的逐鹿,(只是後來代理縣長「扶正」不成,讓他的「私相授受」成了竹籃打水一場空),這次綠營推翻多年的「黨內初選」傳統,變成「神隱小英」一把抓,所以他也「順理成章」被徵召參選,更早早在宜蘭各地高掛起「疼惜宜蘭重建榮耀」的看板,所以也是傳統二強對戰的態勢;烏克蘭的戰事因美國持續軍援的拱火,才得以「歹戲拖棚」地繼續「演」下去,而宜蘭的選情,也有人「提供資料」,讓我這個業餘的評論人不至於「斷炊」。最近看到一段綠營「妙不可言」的文宣,看了實在令人噴飯,另外也有人傳來藍營議員要「申請國賠」的新聞,看了也不禁莞爾一笑,基本這是上一篇我寫「選戰開打」之後蕩漾的「餘波」而已。

先談「妙不可言」的綠營文宣吧,短片還是扣著林姿妙的土增稅與債務「爭議」(還沒審判似乎不該說是「弊端」),並說她這位「烏賊婆婆」因為無法自清,隨即抹黑「江先生」,讓這個江先生只得去「沖澡」,以洗去一身的「冤屈」,還說這是「江聰淵(沖冤)的故事」,我的敘述實在難傳述這份文宣的「笑點」於一二,但光看這份文宣不免令人懷疑這真是「最會選舉」的民進黨做出來的嗎?所謂「抹黑」該怎麼來界定:「無中生有」、「捕風捉影」、「影射羅織」這些手法應該都是,我們就事論事來看,林姿妙被強勢搜索這是「事實」,但至今檢調仍沒拿出「確切證據」來證實綠營所指控的「罪名」,綠營一波波文宣卻都「指證歷歷」,這除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外,算不算前述的「抹黑手法」?要對手「說清楚」,自己的「黑歷史」反而被掀開,這是「偷雞不著蝕把米」,現在自己「先」抹黑」對手,卻又怪對方抹黑,這豈不是「打人喊救人」?

再來看看藍營議員記者會要替江市長「申冤」的報導,這個「訴求」只能說是「純搞笑」,先別說江聰淵坐這三個月的牢,是不是真的「含冤莫白」,但要申請「國賠」,恐怕是「牛頭不對馬嘴」,查申請國賠二個要件:一是公務員執行公務不當,一是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不當,當二者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或身體受傷害才得以提出,以此為準,江的案子似乎「風馬牛不相及」,再說藍營議員與江「非親非故」,想要越殂代庖也「法所不容」,另外以申請時限來看,請求人自「知有損害起二年,或損害發生起五年」,超過期限則請求權自動消滅,所以即便江聰淵要替自己申請也早已超過期限;不過這次記者會最大的「亮點」該是「判決書」的揭露,讓「各說各話」有了判斷的「依據」;當江一再強調自己是被「誤判」,是因自己「對法官不禮貌」所以才被「判刑三個月」,但議員所引的判決書文顯示,江所犯的是「刑法320條竊盜罪」,並與他的二名員工列為「共同正犯」,且因「惡性較重」,故判刑三個月,他的員工可「易科罰金」,他則須「入監服刑」,以判決書的說詞看來,江的「坐牢」是「確有其事」而非藍營的「惡意抹黑」,事由則是「盜採砂石的竊盜罪」,不是他自己所言的「藐視法庭」,這一來江恐怕又犯了一個錯誤:「說謊」,本來已是25年前的陳年舊事,所犯的又是「關三個月」的微罪,只要坦然面對並承認錯誤,相信社會大眾也不會太苛責才是,只是現在陷入「要用更多謊來圓一個謊」的困境,這恐怕是他自己始料所未及的吧!

江陣營的競選總幹事,選擇以「發新聞稿」的方式迴避此事,(若認為己方「理直氣壯」,為什麼不以記者會方式「正式回擊」?)認為議員不該淪為「政黨打手」,(我若沒記錯,先立看板質疑林姿妙清白的該是「民進黨議會黨團」吧,怎麼邱總幹事又在「打臉」自己的同志),而且是一再地「轉移焦點」,(就判決書的內容就教,怎會是轉移焦點?說要「代為申冤」才真的離題),認為此記者會是在「圍魏救趙」,(這是對主帥的「直球對決」,哪是「圍魏救趙」,用錯比喻了吧!)對這種作法我個人看來等於是「棄甲投降」,悲乎!對一般民眾而言,他們期待的是當事人能「說清楚講明白」,林姿妙以後要面對的是司法體系的嚴格考驗,江聰淵只是要真誠面對自己的過去,真有那麼困難嗎?

(作者為國中退休校長)